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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传染病哨点医院监测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疾控综监测发〔2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

为规范开展传染病哨点医院监测工作,国家疾控局等3部门制定了《传染病哨点医院监测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2026年3月1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传染病哨点医院监测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传染病哨点医院监测工作,提升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传染病哨点医院(以下简称哨点医院)监测工作管理。哨点医院是经国家评估选定,根据监测方案承担临床症候群、重点传染病等监测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哨点医院监测工作,旨在监测传染病疫情水平、流行趋势和病原特征,及时预警传染病疫情风险,是医疗机构履行传染病防控责任、践行公益性、促进医防协同和多病同防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家疾控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哨点医院规划布局及监测管理工作。国家疾控局委托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和综合能力强的医疗、疾控机构承担哨点医院监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等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支持所属(管)医院承担哨点医院监测工作。

第五条省级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本级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哨点医院遴选和监测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负责制定各类传染病监测技术方案,承担全国性的哨点医院传染病监测工作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信息管理。

第七条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哨点医院传染病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

第八条哨点医院负责按照方案要求实施监测工作,指定管理科室,明确工作流程,组织监测科室做好监测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哨点医院临床检验实验室承担传染病监测工作的病原检测任务。

第三章 规划布局

第九条哨点医院布局应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合理、敏感高效的原则,聚焦严重威胁人民健康、存在流行风险的临床症候群及重点传染病。

第十条哨点医院须具备与监测任务相匹配的监测能力和诊疗水平,部署应用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方案要求和本省份传染病流行特点,结合地域代表性、人群代表性和医疗机构学科实力,提出哨点医院的建议名单报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根据监测目的,哨点医院可优先设置在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及儿童医院、传染病等专科医院、陆路口岸的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

第十二条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哨点医院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估,报国家疾控局确认。

第四章 监测内容和流程

第十三条哨点医院应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开展传染病监测病例识别、信息报告、样本采集、样本保存运送等工作。

第十四条哨点医院通过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或其他方式对门急诊、住院监测科室的病例进行识别,按监测方案进行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五条哨点医院按监测方案规定的采样对象、种类和样本量,进行样本采集。鼓励通过医共体、医联体收集基层医疗机构的样本。采样时应考虑发病时间、年龄分布和采样时间的均衡性,优先采集临床危重症、有流行病学关联等公共卫生风险的病例样本。

第十六条哨点医院应做好监测病例信息登记,将样本妥善保存并运送至承担哨点监测任务的实验室。承担哨点监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及时反馈监测分析结果,对发现的新型病原体、病原体重大变异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哨点医院应充分利用实验室反馈的监测分析结果等信息,开展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哨点医院开展样本的采集、运送、检测、保藏及废弃物处置等各项活动应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第十九条哨点医院监测工作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监测数据安全,不得擅自发布和传播。

第五章 质量管理和附则

第二十条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和受国家疾控局委托的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应定期对哨点医院开展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省级、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每年应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对本辖区哨点医院开展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哨点医院应加强院内监测工作质控,质控内容应包括重点环节实施情况、监测任务完成情况、监测质量等。质控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内部绩效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和受国家疾控局委托的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应就具体的监测方案开展专项质控工作,明确质控指标、范围和频次,定期组织开展哨点医院监测工作质量评估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疾控局将对年度哨点医院监测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履行传染病防控责任积极、完成监测任务优秀的哨点医院给予表扬;对不履行工作责任、未完成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限期整改,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对连续两年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哨点医院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本地传染病流行特点和监测需求,可设置省级传染病哨点医院,根据省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并参照本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印发之前设置的哨点医院保持原有布局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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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普通疾控人 | 审核:诗酒趁年华

文章来源 | 国家疾控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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