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张晶
通讯员|王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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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新款摩托车价格却买到旧款“库存车”,该如何维权?二手车交易双方对过户费约定不明,买方能否主张退还定金?近年来,汽车消费市场持续火热,然而,由于个别经营者诚信缺失、部分消费者专业认知不足,相关纠纷时有发生。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系统梳理该院近5年审理的机动车消费纠纷,通报该类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规范汽车市场秩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经法院调研发现,汽车消费纠纷案件类型多样化,涵盖消费全链条,从传统买卖场景延伸至租赁、维修、金融等多领域。相应地,涉案当事人呈现多元化特点,法律关系复杂。据昌平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松清介绍,部分机动车经营者、二手车商利用其在信息、技术、专业知识上的绝对优势,采取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设置合同陷阱等手段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消费者因风险意识淡薄,且难以全面准确获取关键信息,导致消费误解和决策失误。在此提示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提供车辆有关信息,以便买家作出正确合理的消费决策。作为消费者,购车时应保持审慎态度,选择正规平台进行交易,并通过保险公司查询理赔记录、到车辆品牌4S店调取维修档案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查验车辆等方式摸清车辆维修保养、保险理赔记录等。同时,留存好交易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
购买摩托车系库存车 消费者要求撤销合同获支持
2025年1月,李先生向某摩托车销售公司转账22600元,购买摩托车一辆。摩托车销售公司向李先生交付车辆一致性证书,显示车辆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6日。
李先生称,购车时,摩托车销售公司未披露车辆型号、生产日期、报废计算规则及机油状况等关键信息,并以“2024款二轮摩托车”报价,后来他才得知案涉车辆为2023款。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进行质量验收。销售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该车强制报废期限较正常车辆缩短2年,实际使用年限减少。于是,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摩托车销售公司辩称,李先生在店里现场看车时,车身铭牌上已标明生产日期。且车辆一致性证书上也写明了生产日期,车辆行驶证上写明了报废期限,对方均已明知,说明其对车的生产日期及报废期限并无异议。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向摩托车销售公司支付车款购买案涉车辆,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案涉车辆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至李先生购买该车辆时已超过2年,应属于库存车辆。庭审中,李先生陈述摩托车销售公司未告知其车辆生产日期,摩托车销售公司虽提交证据证明李先生购车时应知晓案涉车辆生产日期,但不能证明其主动告知李先生,更未明确告知李先生案涉车辆作为库存车的使用年限。而李先生作为消费者,车辆使用年限对其权益有重大影响。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摩托车销售公司返还李先生车款22600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此提示,消费者购车前应及时关注相关政策规定,在购买时全面了解所选车型的配置、价格、里程、生产时间等信息,注意审查机动车合格证、识别码等显示车辆出厂状态及来源的重要文件材料,仔细比对合格证上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确保车、证信息一致。尤其是摩托车,有明确强制报废标准,除了检查车辆正常性能外,要重点关注出厂日期,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此外,要留存消费凭证,对于销售者或其工作人员作出的承诺,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
此外,经营者应全面履行告知义务,详细说明购车流程、合同条款、车辆状况等,如实向消费者介绍所售车辆信息。在销售过程中,积极配合并辅助消费者进行车辆查验,对于双方确认无误的事项进行书面确认,切实做到诚信经营。
销售顾问骗取购车款 消费者要求退款获部分支持
黄女士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新车销售合同》,合同中载明的销售顾问为张某,约定购买车辆价格为228700元,黄女士向汽车销售公司银行账户支付定金5万元。后来,张某以支付全款可享受购车优惠为由,要求黄女士陆续向其指定的个人账户支付119220元。后黄女士收到更新后的盖有公司印章的《新车销售合同》。随后,张某又声称再支付另一辆车的首付款,本案所涉购车款可以再进行优惠,待提车后将另一辆车的首付款68680元退还黄女士。黄女士信以为真,将钱款转至其账户。后黄女士联系提车事宜,才得知被骗。张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刑。黄女士遂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237900元。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黄女士仅向公司支付购车定金5万元,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其与张某之间的资金往来与公司无关,公司并未授权张某收取购车款。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收取购车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应当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张某作为公司销售顾问,没有证据表明公司授权张某代为收取购车款,故张某收取购车款的行为超越其代理权,属于越权代理。
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新车销售合同》加盖有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应当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在合同中加盖印章的行为是否经过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项,公司不能以此抗辩合同相对方。黄女士在支付购车款169220元后,收到了更新后的《新车销售合同》,黄女士据此有理由相信张某有权代表公司收取购车款,且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黄女士存在过失,故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收取购车款的行为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黄女士支付购车款后,公司并未交付车辆,黄女士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公司应当退还全部购车款169220元,并自合同解除次日起,支付资金占用费。
关于黄女士另支付的68680元,并不属于本案所涉《新车购车合同》项下的款项,在公司未就其他车辆与黄女士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常理,黄女士没有理由相信张某具有代表公司收取其他车辆首付款的权利,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黄女士无权要求公司返还该笔款项。最终,法院确认黄女士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解除;公司退还购车款169220元,并赔偿黄女士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官提示:
在汽车销售市场中,部分销售人员私自收取客户购车款、随意承诺购车优惠等不当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汽车销售公司也面临承担退款、赔偿等法律责任,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和声誉。
在此提示,消费者在进行购车等大宗消费活动时,应选择资质全、实力强、信誉好的授权经销商。购车时,一定要将购车款及相应的服务款项缴纳至汽车销售企业的对公账户,无论对方提供何种形式的公司文件或利益诱导,均拒绝随意将款项转入私人账户。同时,对于购车所付的各项费用,消费者应当注意审查名目明细,要求经营者及时开具发票或单据,交易留痕,并予以保存。
此外,汽车销售公司应完善销售服务体系,制定详细、规范的销售流程,从客户接待、需求了解、车辆介绍、合同签订到款项收取等各环节,都要有明确的操作标准和要求,加强公章使用规范管理,同时对销售人员的权限进行严格限制,引导销售人员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销售业务。
二手车买卖过户费约定不明 买家要求退还定金获支持
唐先生在某平台上发布20万元出售二手车的帖子后,杨先生与其联系咨询购车事宜,并通过银行向唐先生转账2万元,摘要注明“车款定金两万”,唐先生向杨先生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杨先生车款20000元定金,剩余160000元汽车尾款后续支付。如果买家反悔定金不退还。车辆过户前一天尾款160000元一次性付清。”后双方就过户费的数额产生争议,多次沟通未果,杨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确定由杨先生向唐先生购买二手车,价款为18万元,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杨先生向唐先生转账2万元作为付车款的定金。依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对过户费用和车牌过户问题在交付定金前并未作明确约定,在交付定金后产生争议,经多次沟通亦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系二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故杨先生要求双倍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唐先生收取定金无依据,应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唐先生返还杨先生定金2万元。
法官提示:
购买二手车的费用一般包括车辆价格(注明是否包含税费、手续费)、过户费、车辆检测费、代办费、牌照费等,如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费用明细,买卖双方可能就此费用由谁承担产生分歧。
在此提示消费者,要签订正规的购车合同,除对车辆状况、质保期、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外,还要对过户费、保险费等重要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并保管好购车发票、产品说明、购车合同、维修记录、票据等书面证据以及有关聊天记录。此外,要选择正规的二手车商或平台,核实其资质及营业执照,询问车商车辆的具体来源,理性对待商家推出的各项优惠促销活动,不被夸张宣传迷惑,不抱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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