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
3月18日,记者从东方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3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受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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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23年,被告人宋某某在担任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某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市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浙江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项目经理丁某某等15人在项目承揽、施工及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其侄子宋某甲、胞弟宋某乙及其合伙人李某非法收受财物共计982.4396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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