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清远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确保2026年清明节期间

森林防火安全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 违反《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 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 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 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 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 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清明节期间,进山祭祀、扫墓人员要自觉遵守禁止用火规定,自觉服从政府森林防火安全管理。一旦引发森林火灾,在场人员要立即报警,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从火尾处接近火线,紧贴着火线自下而上快速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110或12119电话报警。

来源:新清远

编辑:吕博林

校对:张鍪

编审:周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