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2

被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津西青卫医罚2026004号
违法事实:1。天津西青颐瑞康医院于2025年9月至2025年11月5日期间未落实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2。天津西青颐瑞康医院于2024年5月至2026年1月18日期间“穴位针刺放血疗法”接诊患者的适应症未按照刺络拔罐技术的适应症来操作的行为,属于未严格遵守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处罚金额:7.00万元
处罚单位:天津市西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日期:2026-02-28

2026-02-14

被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西青医保处字﹝2026﹞第1号
违法事实:过度诊疗、过度诊疗
处罚单位:天津市西青区医疗保障局
处罚日期:2026-02-14

2026-01-26

被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津西青卫传罚20260001号
违法事实:天津西青颐瑞康医院于2025年5月至6月24日使用重复使用的穿刺器具(穿刺针)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2025年6月25日至12月16日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三棱针)未达到灭菌要求
处罚金额:2,000.00元
处罚单位:天津市西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日期:2026-01-20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天津西青颐瑞康医院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事由:

1、天津西青颐瑞康医院于2025年9月至2025年11月5日期间未落实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

2、天津西青颐瑞康医院于2024年5月至2026年1月18日期间“穴位针刺放血疗法”接诊患者的适应症未按照刺络拔罐技术的适应症来操作的行为,属于未严格遵守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处罚依据:

1、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西青卫医罚2026004号

违法事实 :

1、天津西青颐瑞康医院于2025年9月至2025年11月5日期间未落实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

2、天津西青颐瑞康医院于2024年5月至2026年1月18日期间“穴位针刺放血疗法”接诊患者的适应症未按照刺络拔罐技术的适应症来操作的行为,属于未严格遵守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天津市中医药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机关: 天津市西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28

公示截止期: 2029-02-28

处罚内容 :

1、天津西青颐瑞康医院于2025年9月至2025年11月5日期间未落实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参照《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天津西青颐瑞康医院的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且已提交整改报告,符合从轻档次情节,综合应按照从轻档次进行裁量实施行政处罚。

给予: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天津西青颐瑞康医院于2024年5月至2026年1月18日期间“穴位针刺放血疗法”接诊患者的适应症未按照刺络拔罐技术的适应症来操作的行为,属于未严格遵守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此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天津市中医药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参照《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天津西青颐瑞康医院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已超过三个月,不属于从轻档次情节,且此行为被央视栏目报道,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符合从重档次情节,综合应按照从重档次进行裁量实施行政处罚。

给予: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合并给予当事人: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天津西青颐瑞康医院

法定代表人姓名

赵秀瑾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事由

1.天津西青颐瑞康医院于2025年9月至2025年11月5日期间未落实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2.天津西青颐瑞康医院于2024年5月至2026年1月18日期间“穴位针刺放血疗法”接诊患者的适应症未按照刺络拔罐技术的适应症来操作的行为,属于未严格遵守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处罚依据

1.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2.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西青卫医罚2026004号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20111MB19102255

违法事实

1.天津西青颐瑞康医院于2025年9月至2025年11月5日期间未落实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2.天津西青颐瑞康医院于2024年5月至2026年1月18日期间“穴位针刺放血疗法”接诊患者的适应症未按照刺络拔罐技术的适应症来操作的行为,属于未严格遵守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天津市中医药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机关

天津市西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罚款金额(万元)

7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28

公示截止期

2029-02-28

处罚内容

1.天津西青颐瑞康医院于2025年9月至2025年11月5日期间未落实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参照《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天津西青颐瑞康医院的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且已提交整改报告,符合从轻档次情节,综合应按照从轻档次进行裁量实施行政处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天津西青颐瑞康医院于2024年5月至2026年1月18日期间“穴位针刺放血疗法”接诊患者的适应症未按照刺络拔罐技术的适应症来操作的行为,属于未严格遵守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此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天津市中医药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参照《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天津西青颐瑞康医院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已超过三个月,不属于从轻档次情节,且此行为被央视栏目报道,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符合从重档次情节,综合应按照从重档次进行裁量实施行政处罚。 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合并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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