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是相关责任方客观技术失误还是主观行为失范

据大象新闻报道,长春市民吕先生反映,他在2025年12月驾车途中遭遇一辆路虎车连续8次别停,最终引发追尾事故,车辆受损严重。事发后,交警认为路虎车主涉嫌寻衅滋事,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交警多次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未果。

此事之所以引发公众关注,主要在于,据车主吕先生所说,事故认定经历了从“涉嫌寻衅滋事”到“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再到“没有违法事实”的多次变更。也因此,公众的关注焦点,并非仅是别车本身,更在于警方对该案件认定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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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象新闻报道,最初,交警现场初步判定涉嫌寻衅滋事。此后,朝阳区交警大队认定“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随后向桂林路派出所移交案件,追究路虎车驾驶员的寻衅滋事罪刑事责任,但线上两次移送,均被拒绝;车主报案后,朝阳区分局又认定“无违法事实”,终止调查。吕先生申请复议,到今年3月,长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通知“原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撤销原不予立案决定,重新调查。

这一连串的变化,缺乏清晰合理的解释,也正是引发网友诸多猜疑的原因。

此次彻查决心值得肯定,但此前的流程是否经得起审视,有无“特殊干预”,网友关心的路虎车主有无“能量”,必须说个明白。同时,2025年12月10日发生的车祸,到2026年3月3日才有复议通知,到底是处理案件的正常流程,还是执行低效,也需要有清晰的答案。

毕竟,执法为公,立案与否若存在猫腻,会比恶意别车更寒人心。“原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是相关责任方客观技术失误还是主观行为失范,也需在重新调查中一并给出交代,让妨害公共安全的恶意别车者付出应有法律代价,借此修复此前反转损耗的大众对执法的信心。

红星新闻评论员 李晓亮

编辑 尹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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