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 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均属财产性诉求,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主张违约金的合并计算;
2. 移送管辖包含同级地域管辖、上下级级别管辖调整,下级法院发现案件属上级管辖的应依法移送;
3. 反诉以本诉存在为前提,立案管辖阶段本诉原告撤诉的,反诉不得受理,当事人可另行起诉,该情形不适用审理阶段的反诉处理规则。
实务问题
合同纠纷中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如何认定诉讼标的额?下级法院能否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立案管辖阶段本诉原告撤诉后,被告提出的反诉法院应否受理?
裁判意见
甲诉乙、丙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请解除合同并主张1000万元违约金,乙、丙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索赔。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金额加违约金共1.428亿元,由下级法院移送上级法院管辖。甲申请撤诉后,乙、丙随即提出反诉,甲主张反诉不应受理。最高法审查认为,案涉诉求均为财产性,标的额按合同金额加违约金计算,下级移送上级管辖于法有据;案涉本诉与反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立案管辖阶段本诉撤诉,反诉失去前提,依法不得受理,乙、丙可另行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合同纠纷中财产性诉求的标的额认定标准,厘清了移送管辖的适用范围及反诉受理的核心前提,统一了相关司法裁判尺度。既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标的额认定的分歧,明确解除、继续履行合同均按合同金额算标的额,也界定了反诉受理的阶段差异,区分了立案管辖与实体审理阶段的反诉处理规则,同时强化了移送管辖中上下级法院的程序要求,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法律评析
本案对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的认定,明确了财产性诉求的判断标准,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均涉及合同财产权益处分,按合同金额认定标的额,符合民事诉讼标的额认定的立法初衷,避免当事人通过选择诉求规避级别管辖,维护了管辖规则的严肃性。
移送管辖规则的适用解读,明确了上下级法院间的级别管辖移送权,下级法院发现案件超出自身管辖标准时,依法移送上级法院,填补了实践中对级别管辖移送的理解空白,保障了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有序适用,避免管辖争议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反诉受理的前提界定,体现了程序正义的核心要求,反诉的核心目的是抵消、吞并本诉,其存在必然以本诉为前提,立案管辖阶段本诉已撤诉,反诉失去对抗基础,此时不予受理并指引当事人另行起诉,既符合反诉制度设计逻辑,也避免了程序混乱,同时区分了审理阶段与管辖阶段的反诉处理,细化了司法解释的适用场景。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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