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的落地,既需当事人的自觉履行,更需要法院的强制执行为保障,同时还离不开义务人的协助履行。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一家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银行作出五十万元的罚款决定,以铁腕手段捍卫司法权威,为心存侥幸者敲响法律警钟。
阻挠执行:沪一银行被罚50万元
本案源自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强制执行过程。申请人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经调解后,被执行人应支付200余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却没有履行义务。一审中已保全被执行人名下的200余万元,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扣划,以偿还该笔债务。
长宁法院执行人员前往某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江苏某分行要求协助扣划,但银行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文书后,不仅未履行协助义务,反而以“该建筑地块非商品房项目地块”“采购合同有拼接的可能”“开发贷银行享有优先权”为由拒绝配合。
执行人员耐心沟通,详细告知其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但该银行仍置若罔闻,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甚至先后以不同理由提出几次执行异议,持续推诿阻挠执行,导致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公然挑战司法文书的法律效率和法律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该银行被责令纠正却仍不履行协助义务,已构成对司法秩序的公然妨害,法院再次发出公函督促履行,该银行才在一年后将全部款项扣划至法院,但已造成申请人迟延受偿,利益受损,申请人对此深感不满。
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执行工作秩序,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该银行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经二审复核已维持该决定。该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罚款额度,也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相适应,彰显了法院打击拒不协助行为的坚定决心。
法官说法:协助执行非可选择性义务
协助执行并非一项可选性义务,而是法律赋予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50万元的罚款,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所有负有协助执行义务有关单位的警示: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律底线不可逾越,任何试图规避、阻碍执行工作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则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公里”。本案的执行也为各类企业、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敲响了警钟: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主动配合、积极履职,不得以内部规定、需经审批等借口拖延、拒绝协助。唯有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裁判、配合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才能让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让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得到充分彰显。
法律面前无特权,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必受惩。长宁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妨碍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用足用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实际行动守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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