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不良资产行业观研)
综合费率逼近36%、借易还难,助贷平台套路重重!
3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所有从事个人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贷前向借款人清晰、完整地列明各项息费,并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
除此之外,针对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操作方式及环节等作出了细化要求。2号文共11条,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某平台个贷费率被曝高达36%
3.15前夕,《大河财立方》报道称:息费披露隐蔽,是消费者遭遇的首要痛点。
“借了5万元,第2天想还款,结果平台拖了7天,我支付了338.37元利息,年化费率算下来快36%,还莫名被扣了89.9元会员费。”李先生回忆,自己当初是被平台“7.2%起”的年化利率吸引的,整个借款过程中,并没有看到平台实际综合年化费率的提示。
3月4日晚,李先生在某视频网站刷到小赢卡贷广告后,抱着尝试的心态贷款5万元,整个过程没有遇到任何阻碍。次日一早,李先生想提前还款,但平台显示须在72小时之后才能还款。可3天期满后,小赢卡贷平台又要求再等72小时,在前后拖延的6天里,李先生多次自主还款均告失败。
在此期间,李先生多次联系小赢卡贷平台客服,最终3月11日在客服的协助下完成还款。对比借款时的便捷,还款的过程漫长且艰辛。
类似李先生这样的消费者不在少数。刘女士于2024年末在小赢卡贷平台借款22500元,共9期,每月需还款2889元左右,综合年化费率超过35%,远超监管划定的24%红线。洋钱罐的借款人张先生也有着相似的经历,2025年7月他在洋钱罐借款61000元,选择分12期还款,最终总还款金额高达73500元,综合年化费率同样超过35%。
“近年来,我国个人贷款市场快速发展,但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方面也暴露出一些不规范、不透明问题,既容易引发金融消费纠纷,又影响利率政策效果、削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对财联社记者表示,针对个人贷款领域乱象,制定出台相关监管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个人贷款融资成本透明化:息费项目全覆盖,需事前披露与确认
“今天发布的《规定》,对借款人而言,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贷款前,各项实际融资成本就将清清楚楚。”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对财联社记者解释,《规定》将与个人贷款相关的所有成本纳入综合融资成本,这其中就包括了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违约情形下的逾期罚息和挪用违约金等。
上述人士详细解析,《规定》执行后,各类放贷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将向借款人逐项明示具体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折算为年化水平)以及收取主体,同时也将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放贷机构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坚持息费项目全覆盖,坚持事前披露与确认,就是通过细化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操作方式和环节,明确好各方责任,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述人士表示。
《规定》中也明确,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明示分期费用、违约成本等信息。
▍贷款机构全覆盖:将按照“新老划断”原则,留足实施准备期
对于涉及的贷款机构,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强调,《规定》适用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贷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
对于金融持牌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合作,上述人士表示,根据相关制度,各类放贷机构要加强对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合作机构的管理,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各类放贷机构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及时掌握合作机构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具体情况,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等措施。
对于文件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上述人士坦言,“考虑到各类放贷机构需要调整业务流程及系统、修改合作协议、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政策培训等现实需要,所以,《规定》预留了5个月左右的充足准备期。”对放贷机构业务的影响,该人士表示,将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新增业务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
“未来,《规定》施行后,监管部门将严格监督管理。”上述人士表示,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也将不断深化央地监管协同,对落实不到位的各类放贷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附全文: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贷款人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综合融资成本年化水平。
二、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同时,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各息费项目收取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等要求折算为年化水平。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还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三、贷款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
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收取标准。同时,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
四、因利率定价基准调整、开展优惠活动等原因导致相关融资成本发生变动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
五、贷款人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贷款人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依法追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六、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督促行业机构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要求,共同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七、借款人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合理评估自身收入水平和负债能力,避免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渠道借款。
借款人应当关注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违约责任等信息。
八、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贷款人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对合作机构失管失控或因合作行为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贷款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同时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贷款领域非法中介活动。
九、本规定所称贷款人是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领域与贷款人合作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第三方机构。
十、本规定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依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十一、本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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