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男子赵某在高压线下钓鱼,不幸触电身亡。家属索赔百万,法院最终判决供电公司承担 30%责任,赔偿 34 万余元。判决一出,评论区瞬间沦为“声讨战场”,高赞留言满是质疑与愤怒:
“这法官脑子瓦特了,他作死跟供电公司有啥关系,要火!”
“判决太离谱,没过错方赔钱,没天理啊!”
“电力部门没错,凭啥赔?法官这是助长歪风!”
“奇葩判决毁社会风气!”
“就因为供电公司有钱就这么判?碰上穷单位,家属只能认倒霉?”
质疑声铺天盖地,核心焦点只有一个:供电公司无过错,为何要赔钱?法官难道真是糊涂虫?
今日,我们不妨化身“网络判官”,深入剖析此案,也审视这些义愤填膺的评论。
一、法律:风险分配而非道德审判
众多网友秉持朴素道德观,认为“谁错谁赔”。赵某无视“高压危险,禁止钓鱼”警示,丢了性命,属“自甘风险”;供电公司架线合规、警示到位,是“尽到本分”。让“好人”赔“犯错者”,有悖天理。
此观点看似合理,实则是以道德逻辑审视法律问题。法官判案依据是法律条文,而非网络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便是法律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简单说,不管供电公司有无过错,只要事故发生,就需担责。
法律如此设计,蕴含深刻智慧。
其一,危险源的“受益人”责任。高压电虽危险,却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能源。供电公司运营此危险源获利,风险理应成为经营成本,不能好处独占、风险转嫁社会。
其二,举证能力的不对等。要求受害者家属证明供电公司违规,几乎不可能。普通民众难懂专业线路架设规范。法律通过“无过错责任”,将举证负担从弱势受害者转移至经营者,只要发生损害,经营者作为危险源管控者就得担责。
其三,倒逼安全投入升级。若合规即可免责,经营者仅追求“及格线”。无过错责任促使他们投入更多成本,将安全标准从 60 分提升至 90 分甚至 100 分,以防意外。
可见,法官判决的首要依据,不是供电公司“做错什么”,而是其“是什么”——高压危险源经营者。
二、法官“拉偏架”?30%赔偿比例从何而来?
有人质疑:即便无过错责任,为何只赔 30%,而非 100%?
这涉及法官责任划分的专业考量。此法官不仅不糊涂,反而展现出极高专业水准。
梳理法官判决逻辑:
先确认供电公司基础责任(无过错):依据 1240 条,作为经营者需担责。
再审查供电公司“加分项”:法官查明,电线高度 8.12 米,远超国家标准 6.5 米;现场警示牌清晰可见。这表明供电公司不仅无过错,工作还出色。
最后审查受害人“致命错误”: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明显警示钓鱼丧命,属“重大过失”。
法律天平倾斜:《民法典》1240 条后半句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减轻经营者责任”。
法官最终裁决(自由裁量):既要遵循无过错责任,又不能让重大过失者获全额赔偿。于是,权衡后定下 30%赔偿比例,供电公司担 30%,死者担 70%。
这 30%并非随意而定,是法官在“无过错责任”铁律与“受害人重大过失”事实间,找到的微妙平衡点。有人提议“无过错责任赔偿控制在 10%以内”,看似理性,实则用数字教条取代法律弹性。法律非数学,无法用精确百分比套所有案件。给法官自由裁量空间,正是为在个案中实现最大公正。
三、反对者逻辑漏洞何在?
回看那些愤怒评论,漏洞明显。
“高速公路出车祸,高速公司也得赔?”此比喻似是而非。高速公路管理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高速公司能证明按时巡逻、路面无问题即可免责,与高压电“无过错责任”法律性质不同,不能以此反驳。
“供电公司钱是国有资产,用纳税人钱赔?”此说法法律逻辑混乱。国有资产、纳税人钱是国家与公民宏观关系,侵权责任是供电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不能因是国企就剥夺受害者求偿权,也不能因其有钱就多赔,法律面前国企私企责任认定平等。
“判例会引发不法者效仿碰瓷?”此担忧是对生命和法律的轻视。用命碰高压线,成本高到无人能承受。且判例明确受害人负 70%主要责任,这是严厉警告,而非鼓励。
四、钱诚益彰,千顺万顺:法律,文明的最后防线
被骂“糊涂虫”的法官,实则以严谨判决书维护法治文明底线。
他顶住“死者为大”道德压力,未让供电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坚守“无过错责任”法律原则,未让供电公司因“做得对”完全免责,捍卫受害者基本人权;通过 30%与 70%比例,向全社会宣告:成年人要为自己生命负责,社会“危险源”管理者必须为社会兜底。
那些看似“奇葩”的判决,常因我们习惯用道德直觉判断,而忽略法律约束直觉、追求深层公平的作用。
回到最初问题:法官是糊涂虫吗?
显然,他清醒无比。糊涂的,或许是尚未读懂法律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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