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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引 言

在全球化背景下,腐败犯罪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跨境转移已成为各国执法部门面临的共同挑战。犯罪嫌疑人利用复杂的国际金融网络、离岸公司以及多国身份,试图将非法资产“洗白”并隐匿于法治环境迥异的司法管辖区,从而逃避来源国的法律制裁与经济追索。中国作为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此类现象亦不鲜见。近年来,以英国“无法解释财富令”(Unexplained Wealth Order, UWO)为代表的民事没收工具,为跨境资产追缴提供了新的路径。宋世杰案即是此路径下一个极具代表性的样本。本案中,一名因在中国从事非法证券经营、操纵市场而被通缉并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其转移至英国的价值高达1670万英镑的房产与资金,在英国国家犯罪调查局(NCA)依据中国警方线索启动UWO程序后,最终被成功冻结并达成没收和解。此案不仅展现了中英执法合作的高效性,更凸显了UWO机制在无需引渡或刑事定罪前置条件下,直接针对可疑资产的强大追缴能力。对于中国的受害投资者、负有追赃职责的执法机关及其法律代理人而言,深入理解并主动利用UWO等境外法律工具,对于挽回国家与民众的经济损失、挤压犯罪分子的海外生存空间,具有重大而紧迫的实务价值。本文旨在以宋世杰案为切入点,系统剖析UWO机制的核心逻辑与操作流程,并以此为鉴,为中国受害方(包括国家与受损个体)如何有效借助此类工具开展跨境资产追索,提供一套系统性的策略与行动指引。

关键词:无法解释财富令(UWO);跨境资产追回;洗钱;犯罪收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宋世杰案

一、跨境金融犯罪与资产隐匿的典型样本

宋世杰案清晰地勾勒出一条从境内违法牟利到向境外转移资产的完整链条,其行为在中国法与英国法下均具有显著的可责性,为后续UWO的适用奠定了事实与法律基础。

(一) 中国境内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宋世杰的财富积累主要源于其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两类核心违法活动。其一,是未经许可的非法证券经营行为。其控制的北京越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相关监管许可的情况下,长期从事场外配资业务,为投资者提供高杠杆融资,累计配资金额超过300亿元人民币。该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是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19年期间,宋世杰控制使用34个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连续交易、反向交易、对倒交易等多种方式,操纵“ST宇顺”和“三垒股份”两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累计获利11,142,156.96元。该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列举的“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等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基于以上违法行为,安徽证监局依法对宋世杰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等额罚款,合计约2228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上海警方亦对其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和洗钱立案侦查。然而,面对法律制裁,宋世杰并未选择承担法律责任,而是精心策划了出逃。

(二) 向英国转移资产与身份“洗白”的企图

为隐匿犯罪所得并寻求海外庇护,宋世杰实施了周密的资产转移与身份规划。在监管风暴来临前的2021年,其已通过未知渠道将巨额资金转移至英国,用于在伦敦市中心威斯敏斯特区购置一处豪华住宅,并在亨顿区购置六套公寓,总价值超过2250万美元(约1670万英镑)。与此同时,其通过投资移民等方式,取得了瓦努阿图和圣基茨和尼维斯两本护照,试图利用这些国家的免签待遇进入英国并掩盖其中国公民身份。2021年6月,其持访问签证进入英国,并试图申请高技能投资者签证以谋求长期居留。这一系列操作的目的在于,将在中国境内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收益,转化为英国境内的“合法”不动产资产,并为自己打造一个新的、与犯罪记录隔离的国际身份,从而实现资产与个人的双重“洗白”。

(三) 英国NCA的介入与UWO的启动

宋世杰的企图并未得逞。2023年4月,英国国家犯罪调查局基于中国上海警方经侦部门通过国际渠道提供的信息与证据,对宋世杰及其在英资产展开调查。NCA的调查核心在于其资产的合法来源。当被要求解释购买价值1670万英镑房产的资金来源时,宋世杰未能提供任何合理解释与证明。基于“无法解释财富”的合理怀疑,NCA依据英国《犯罪收益法》向威斯敏斯特地方法院申请了“无法解释财富令”(UWO)及资产冻结令。法院审查后批准了该申请,其关键理由在于:宋世杰是一名涉嫌在中国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并获利的嫌疑人,而其持有的高价值资产无法通过已知的合法收入来源进行解释。值得注意的是,NCA在公告中明确表示,“本案的办理得到了中国公安部的合作支持。”这标志着此案成为中英执法机构在金融犯罪资产追缴领域一次成功的“线索共享+境外落地执行”的合作典范。

(四) 案件结果:民事和解与资产没收

面对资产被冻结的法律压力以及潜在的后续刑事追诉风险,宋世杰最终选择了妥协。2025年7月,NCA宣布与宋世杰达成一项民事和解协议,宋世杰同意交出其在伦敦的七处房产及英国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总价值1670万英镑(约合1.6亿元人民币)。通过此项和解,宋世杰避免了在英国可能面临的刑事指控,NCA则高效地完成了对可疑犯罪收益的剥夺。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尽管其向英、美两国交出了近2亿元人民币的资产,但截至2025年8月,其对中国安徽证监局2228万元的罚没款却仍未缴纳。这一对比鲜明揭示了在缺乏有效跨境执行手段的情况下,国内行政处罚可能面临的“执行难”困境,同时也反面印证了像UWO这类境外资产直接追缴工具的重要性。

二、UWO机制的核心解读:原理、优势与对中方的价值

宋世杰案的顺利推进,很大程度上得益于UWO这一独特的法律工具。理解其运作原理,是中方利用该工具的前提。

(一) UWO的基本原理与程序特点

UWO并非刑事判决,而是一种民事程序下的强制调查令。其核心逻辑在于“举证责任倒置”。通常,在刑事程序中,控方需承担证明资产为犯罪所得的举证责任,且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极高标准。而UWO程序则适用于特定情况(UWO适用于政治公众人物、涉嫌参与严重犯罪或与严重犯罪存在关联的人员),当执法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某项资产与当事人合法收入水平严重不符时,即可向法院申请UWO。一旦法院签发UWO,资产持有人便有法定义务向法院解释并证明该资产的合法来源。若其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提供虚假解释,执法机构即可据此向法院申请民事追缴令,最终没收该资产。

其程序特点可归纳为:第一,无需刑事定罪前置。这是UWO最显著的优势。它不要求资产持有人已在英国或任何其他国家被判处有罪。只要对其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存在合理怀疑,即可启动程序。这在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或利用司法壁垒逃避刑事审判(如宋世杰身处爱尔兰)的情况下,尤为重要。第二,证明标准相对较低。执法机构申请UWO时,只需证明“有合理理由怀疑”资产来源不明,而非证明其确为犯罪所得。这大大降低了启动门槛。第三,具有强制性与惩罚性。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解释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并将在后续民事没收程序中对资产持有人产生极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 相较于传统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路径的优势

传统上,一国追缴位于他国的犯罪资产,主要依赖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其通常路径是:请求国(如中国)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刑事案件,依据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向被请求国(如英国)提出协助请求,请求内容包括调查取证、冻结资产乃至没收返还等。这一路径在宋世杰案中也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中国公安部向英方提供的线索即是启动合作的基石。

然而,传统刑事司法协助路径存在若干局限:第一,程序漫长复杂。通常需要以请求国已启动刑事程序为前提,且需经过中央机关(在中国为司法部等)的审核与传递,耗时长。第二,高度依赖刑事定罪。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形下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但该程序仍需以构成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特定重大犯罪为前提,且需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其他类型的经济犯罪,在嫌疑人未到案定罪前,直接通过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外国没收资产仍存在法律障碍。第三,面临双重犯罪、证据标准差异等实体法挑战。

相比之下,UWO作为被请求国(英国)自主发起的民事调查与追缴工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双重犯罪和刑事定罪前置的依赖。它不要求中方必须完成对宋世杰的刑事审判,英方可以基于中方提供的初步证据和线索(证明宋世杰涉嫌犯罪且资产规模与合法收入严重不符),独立启动针对资产本身的调查。这实际上为中方提供了一条“借船出海”的捷径:即通过提供高质量情报,促使英方主动运用其国内法工具,实现对目标资产的冻结与没收。

(三) 对中方受害方的独特价值

对于中国的各类受害方而言,UWO机制的价值体现在三个层面:

1.对国家执法机关的价值:提供了一种高效、灵活的境外资产追缴补充工具。在无法立即实现人员引渡的情况下,可优先追求资产追回,有效防止资产被挥霍或再次转移,最大限度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宋世杰案即是成功范例。

2.对因金融犯罪受损的投资者(受害单位或个人)的价值:UWO程序理论上存在通过政府间协商实现资产返还的可能性,但并无自动返还机制。虽然英国法律并未规定没收资产必须返还给来源国受害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九条,外国协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我国对外联系机关可会同主管机关与外国就财物移交问题进行协商[法规]。中方受害方可以积极向本国主管部门提供证据,主张权利,推动中国政府在外交与法律层面与英方协商资产返还事宜。

3.对潜在犯罪分子的震慑价值:宋世杰案的广为人知,向所有试图将非法所得转移至海外(尤其是英国)的犯罪分子发出了明确信号:仅仅逃往境外,并不能确保资产安全。依托日益紧密的国际执法合作与像UWO这样强有力的本土法律工具,其隐匿的财富随时可能被锁定、冻结并最终没收。

三、中国受害方利用UWO机制的路径与方法

宋世杰案的成功并非偶然,它是中方主动提供线索与英方有效运用法律工具共同作用的结果。中国受害方若要系统性利用UWO等工具,需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

(一) 线索发现与证据搜集:奠定合作基石

英方启动UWO调查的起点,在于对资产“合法性”的合理怀疑。因此,中方提供的信息质量至关重要。证据搜集应聚焦于两个核心关联:

1.人员与犯罪的关联:必须提供扎实证据证明目标人物(如宋世杰)在中国境内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决定书(如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立案侦查通知书、通缉令、以及能够证明其操纵市场、非法经营、洗钱等行为的交易记录、银行流水、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应力求形成完整链条,即便未达刑事定罪标准,也应能强烈指向其行为的非法性与巨额获利。在宋世杰案中,安徽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载明了其操纵行为的具体模式、账户组细节及获利金额,此类文件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2.犯罪与资产的关联:必须建立境内非法活动与境外资产之间的资金关联。这是最具挑战性的一环。需尽可能追踪资金的跨境流转路径,例如:通过地下钱庄的转账记录、利用离岸公司多层嵌套的股权结构、购买境外房产或金融产品的付款凭证等。即使无法完全穿透,也应提供证据表明,目标人物在国内并无与其境外资产规模相匹配的合法收入来源(如工资、合法经营利润、遗产继承等),从而形成“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的强烈推论。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客户应当配合尽职调查并提供真实身份及交易信息。

(二) 信息传递与官方合作:启动境外程序

获取证据后,需通过合法、高效的渠道将信息传递至英方执法机构。

1.官方司法协助渠道:这是最主要、最正式的路径。中国的办案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在认为需要外国调查取证或追缴资产时,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如司法部)向外国提出请求[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九条]。请求书应清晰说明案情、需协助的事项(如提供宋世杰在英资产信息、或建议英方关注其资产合法性),并附上已搜集的证据材料。宋世杰案中,上海警方及公安部正是通过此类渠道将线索传递给了英国NCA。

2.执法机构对口直接沟通:在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的领域,两国执法机构之间也可能建立相对直接的情报交换渠道。这种非正式或半正式的信息共享,往往能更快地引起对方关注,为后续正式合作铺路。

3.利用国际组织平台: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或参与金融情报组织(如埃格蒙特集团)的情报交换,也能扩大信息覆盖面,引起英国相关部门的注意。

(三) 主动介入与权利主张:影响境外程序走向

在英方启动UWO及后续民事没收程序后,中方的角色不应止于线索提供者,而应积极主张权利,影响程序走向以利于资产返还。

1.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参与程序:根据英国法律,在资产没收程序中,声称对该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的第三方(即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诉讼,主张权利。中国的受害投资者群体,在能够证明其资金被宋世杰等人通过诈骗、非法集资等手段侵吞,且该资金最终转化为其在英房产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通过英国律师,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英国法院提出权利主张。这虽然面临跨国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挑战,但直接参与是争取资产返还的最有力方式。

2.推动政府间返还协商:在资产被英国最终没收后,其处置权在于英国政府。中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及中英相关双边协议,由外交、司法等对外联系机关主动与英方启动关于资产返还的协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九条]。协商中可以主张:该资产源于侵害中国国家利益与中国公民财产的犯罪,返还资产符合两国共同打击犯罪的合作精神,也有助于弥补中国受害者的损失。商务部等部门印发的《企业境外廉洁合规工作指引》亦提及我国有义务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开展国际反腐败合作,这为政府层面的追赃主张提供了政策依据。

3.提供持续的证据支持:在英方的调查与诉讼过程中,应随时准备应对方要求,补充提供更详细的证据材料,协助其巩固关于资产非法性的证明。

四、实务操作建议与风险提示

基于宋世杰案的启示,中国律师在代理类似跨境资产追回案件时,可为客户(包括政府部门或民间受害者)提供以下操作性建议,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对代理律师的实务建议

1.早期介入,全面取证:在发现资产可能已向境外转移的迹象时,应立即建议客户启动全面的证据保全与搜集工作。不仅要固定境内违法行为的证据,更要借助专业的财务调查、网络追踪等手段,尽可能描绘资金流向图。证据的完整性、客观性与合法性,是后续一切法律行动的基础。

2.精通国内特别程序:熟悉并运用好国内法律武器。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应积极协助人民检察院准备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法规]。取得国内法院的没收裁定,将为后续的国际司法协助请求提供极其有利的法律文书。

3.构建国内外协作网络:跨境追赃是系统工程,单打独斗难有成效。代理律师应主动与国内办案机关保持沟通,为其提供法律支持与证据梳理服务;同时,必须与目标资产所在国(如英国)具有处理UWO及民事没收案件丰富经验的当地律师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当地律师熟悉程序细节、判例规则和与执法机构(如NCA)打交道的技巧,是不可或缺的“本地向导”。

4.制定多元策略组合:应将UWO路径与传统刑事司法协助、外交交涉、境外民事诉讼(如确权之诉)等结合起来,形成多管齐下的策略组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快捷、成本效益最高的路径作为突破口。

(二) 对潜在风险与挑战的提示

1.资产返还的不确定性:必须清醒认识到,英国启动UWO并没收资产,主要目的是剥夺其境内的犯罪收益,维护本国金融秩序。没收的资产并不自动返还中国。能否返还、返还多少,取决于两国间的协商,甚至可能涉及资产分享。这是一个政治、外交与法律交织的过程,耗时可能很长,结果存在变数。

2.高昂的时间与经济成本:跨境调查、聘请外国律师、参与境外法律程序,均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对于个体受害者而言,需谨慎评估追索成本与可能回收资产的比例。

3.法律与文化差异:中英两国在法律体系、证据规则、诉讼文化上存在巨大差异。中国证据如何在英国法庭被采信、中国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明力如何被认定,都可能成为挑战。专业的中外律师团队合作是克服这一障碍的关键。

4.犯罪分子的反制:如宋世杰一样,目标人物可能会利用法律程序进行抗辩,甚至提起反诉。其也可能迅速将资产再次转移至其他司法管辖区,增加追索难度。这就要求行动必须迅速、保密且策略得当。

结 语

宋世杰案犹如一面棱镜,折射出全球化时代腐败与金融犯罪资产跨境流动的复杂图景,同时也映照出国际社会协同打击此类犯罪的新工具与新思路。英国UWO机制以其“举证责任倒置”和“无需刑事前置”的特点,为中国追缴转移至海外的腐败资产、犯罪收益开辟了一条极具实效性的新路径。这条路径的成功,核心在于“内功”与“外联”的结合:所谓“内功”,是指中国受害方(国家与个人)必须具备扎实、过硬的证据搜集与整理能力,能够清晰揭示境内犯罪与境外资产之间的非法关联;所谓“外联”,是指必须通过官方与民间渠道,积极主动地将高质量线索传递给资产所在国的执法与司法机构,并深度参与到后续的法律程序中,为最终实现资产返还不懈努力。

对于中国的法律从业者而言,宋世杰案不仅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案例,更是一份生动的实战指引。它要求我们超越国界的局限,以更广阔的视野和更专业的技能,为客户设计并执行跨境资产追索的综合方案。随着中国与国际社会在反洗钱、反腐败领域的合作日益深化,可以预见,类似UWO这样的工具将会被更频繁、更有效地运用。唯有提前布局、深入研究、积极实践,才能在这场跨国界的法律与智慧的较量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正义不仅得以宣告,更能得以实现。

参考资料:

[材料一] 渔渡咨询.(2025年10月26日).《1670 万英镑!英国如何凭中国警方线索冻结配资之王宋世杰资产》.渔渡跨境评论.

[材料二] 反洗钱观察.(2025年9月9日).《北京最大场外配资老板宋世杰潜逃四年,涉洗钱与加密货币「杀猪盘」》.财新网.

[材料三] 值得姐.(2025年9月5日).《“资本大佬”欠债2200 万出逃英国,遭英美两国同时围剿,上亿资产被扣押》.智谷国际Trend.

[材料四] 风险视界.(2025年9月19日).《被中国警方通缉,被证监局罚款的资本大佬,向英国人交了1.6 个亿买平安》.

[材料五] 财通社.(2025年9月4日).《资本大佬欠安徽证监局2200 万,却逃至英国花1.6 亿买平安…》.

[材料六] 德林爆语.(2025年9月8日).《坐庄A 股割韭菜的钱,被英国人给没收了》.尺度商业.

[材料七] 凌通社读报.(2025年9月4日).《庄家和配资犯罪分子宋世杰出逃英国:不交安徽证监局罚款2228 万却在英国交出1.61 亿人民币》.凌通企业IPO.(内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全文).

[材料八] 资本市场看客.(2025年9月21日).《【惊天大案】北京配资天王伦敦覆灭!7套房1.6亿被没收,背后还藏着这些黑幕…》.创宏财经.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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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爽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党委法律顾问事务部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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