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中旬,网上有个视频突然走红,有人询问壶口瀑布门票100元是否价格偏高,山西吉县一家旅游公司的客服直接回应说,壶口瀑布是他们公司开发的旅游景点,这个回答让网友们全都感到意外,壶口瀑布是经过几百万年自然冲刷形成的景观,怎么会被这家公司声称是自己开发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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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宜川方面急忙撇清关系,说这事不是他们干的,是手机定位漂移导致的错误,可游客拍视频的时候明明站在陕西这边,定位误差真的能把人一下子“漂”到山西去吗,而且客服那句话是自己手动输入的,并不是系统自动生成的,把问题都推给信号不好,这个说法实在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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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事情很清楚,游客觉得票价贵,只是表达个人看法,这不算造谣,也不违法,但景区转头就用《民法典》起诉对方侵犯名誉权,这种操作很常见,普通人对服务提意见,企业就搬出法律来当挡箭牌,好像顾客一质疑就是在砸他们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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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在2023年发布过文件,明确写着自然景观属于国家所有,企业只能提供配套服务,比如修路、售票、管理厕所,但不能声称自己开发了瀑布,可这家公司的说法,相当于把黄河水当成商品房来卖,连基本常识都丢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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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口瀑布横跨山西和陕西两省,两边各自有一套运营班子,谁也不听谁的,文旅部在2025年就催促过要协同管理,结果到现在还是你管你的、我收我的,出了事情就互相推脱,这次问题闹大不是偶然的,而是迟早会发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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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让人不舒服的是那种理直气壮的语气,游客关心票价和服务,企业却觉得你在挑战它的产权,故宫和敦煌早就把守护者身份放在前面,这家公司倒好,客服话术里全是“我们开发了黄河”这种说法,说明平时培训就没人教他们山水不是资产,是大家共有的。
说到底,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一百块钱,而在于谁有权利对这条河的事情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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