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在各界引发热烈反响。西南林业大学的专家学者近日接受采访时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从历史、文化、社会等多个维度,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保障。

历史逻辑与互嵌格局——以法治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根基

西南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李正亭从历史纵深切入,他认为,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增强共同性的过程。从史前时期各区域生产生活形态的多元互动,到秦汉开创“大一统”制度根基,再到元明清通过行省制度、改土归流强化中央集权,历史的演进将“团结统一”的理念内化为各民族最高层次的心理认同和国家认同。李正亭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出台,正是对这一历史逻辑的制度性回应,标志着中华民族共同体“共同性”的历史累加实现了从文化认同到法治保障的升级。

聚焦现实维度,李正亭强调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方面的重要意义。他认为,多民族互嵌格局贯穿于中华民族发展进程,表现为交错杂居的地理分布、相互依存的经济生活、多维流动的文化情感。“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推动建立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营造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针对当前部分边疆地区面临的市场衔接不畅、农产品销售渠道单一等问题,法律的出台为畅通融合发展渠道、提高公共服务普惠性水平提供了明确指引。无论是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进步”行动,还是推动农村地区集体经济发展,都将在法治轨道上获得更有力的保障,让各族群众真正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一体多元与文旅融合——以法治铸就中华文化认同

西南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尹仑则从文化和旅游融合的视角,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出台发表了看法。他表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融合铸就了中华民族文化。中华民族文化即为“一体”,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则为“多元”。“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一体多元”的文化法理基础。这一规定既充分尊重了各民族独特的文化创造,又为各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与现代化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助于增进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尹仑进一步阐释,第十三条还规定“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并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文物古迹、传统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合理利用。这标志着我国民族文化保护工作从政策倡导上升为法定职责。

值得一提的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发挥旅游业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明确了文旅融合的价值导向与实施路径。尹仑认为,这一定位将旅游业从单纯的经济产业提升为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载体。法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会同文旅、文物等部门,依托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和史料,规范展陈展示、讲解等内容,开发有利于弘扬中华文化的旅游线路和文化创意产品。这对于促进文旅深度融合、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他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以国家意志和法治力量,将历史积淀的“共同性”固化为新时代的制度保障,必将引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更加团结一心,踔厉奋发。

民族时报全媒体记者 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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