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进行控股股东、实控人、主要出资人、小股东等重大事项变更过程中,遇到股东出资能力的反馈意见比较多,上图展示的是一则常见反馈意见。

无论是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还是进行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或小股东变更,都会涉及到股东出资能力的核查。

中基协对私募管理人股东出资能力的审查非常严格,目的是确保股东用合法、真实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并且具备与认缴规模相匹配的财力,防止通过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不当方式出资。

在实务中,建议管理人关注两方面:

1️⃣ 实缴资金的来源:比如股东实缴了500万,在进行管理人登记或者股东变更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说明500万实缴资金的来源,要清晰地展示实缴资金是如何积累而来的,证明其为股东的自有合法资金。

2️⃣ 认缴资金的出资能力:中基协要求股东的总资产实力(包括金融资产、固定资产等)要能够覆盖其全部认缴出资额。这意味着,股东不仅要解释已经实缴部分的来源,还要针对尚未实缴的认缴部分,证明其有相应的财力支撑未来可以按时实缴。比如股东认缴700万元、实缴500万元,则已认缴但尚未实缴的金额为200万元,股东除了需说明上述第1点的实缴资金来源以外,还要拿出更多的资产证明文件,证明至少还有200万的资金,可以随时满足全额实缴的要求。

关于股东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中基协讲的也比较清楚:

1️⃣ 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材料包括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应当提交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固定资产(应当提交非首套房屋产权文件或其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等材料。

2️⃣ 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如为经营性收入,应当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说明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交审 计报告等材料。

需要注意,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出资的,应当穿透至最终履行相应出资义务的主体,并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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