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城公安分局德外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马甸南村片区进行走访时发现,房屋出租人董某将小区的房屋出租后,明知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却不予整改,未履行出租房主的安全管理责任,西城公安分局给予董某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相关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中规定,出租人应当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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