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就戴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作出芦检别不诉(2026)7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该案中,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公益法律服务专门委员会主任张正伟律师受委托担任戴某辩护人,其提出的对戴某作出酌定不起诉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全部采纳,专业辩护推动案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案发于2025年7月18日,戴某在芦山县芦阳街道实施涉案行为,后因涉嫌抢劫罪被芦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9月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9月1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于同年9月1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四川省芦山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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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戴某父亲委托我所张正伟律师担任辩护人,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接受委托后,张正伟秉持对事实、法律和当事人负责的态度,经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等全面核查案件事实,向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书,核心指出戴某的行为与抢劫罪典型特征有本质区别,涉案财物价值微小且危害后果已弥补、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其经法定鉴定为案发时处于发病期的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同时结合法律规定论证其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阐述对其不起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也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必然选择。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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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认可并采纳张正伟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查明戴某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正式决定。

此次案件的处理,彰显了司法的谦抑性与温度。张正伟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细致的案件核查工作和精准的法律适用分析,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检察机关作出公正司法决定提供了重要参考,推动案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