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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漫画,听故事

本期“漫画说纪”

聚焦战友们工作生活中

易发生失泄密的3类现象

以还原模拟场景的形式

帮助大家强化保密意识

培塑良好工作习惯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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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九十八条 违反保密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一)私自复制、留存军事秘密载体,擅自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二)擅自扩大军事秘密知悉范围,向无关人员提供军事秘密载体,或者遗失、私自处置军事秘密载体;

(三)违规使用军队信息网络系统、国际互联网,违规通过智能电子设备谈论、存储、拍摄或者通过新媒体转载、传播涉密信息;

(四)在执行重要军事任务时违规携带、使用智能电子设备,或者违规将智能电子设备带入涉密和重要办公场所,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经保密审查在公开媒体发表涉密信息和学术文章,或者擅自接受媒体采访谈论涉密信息和内部敏感事项;

(六)未按规定使用密码装备,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编制密码或者使用国外密码处理军队涉密信息,未按要求配备、更换、使用密钥;

(七)擅自组织无关人员观摩军事训练、重要装备和军事设施,擅自将无关人员带入重要涉密场所,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八)其他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或者虽未造成失密、泄密,但危及军事秘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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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无小事

军营处处是防线

战友们,泄密就在一瞬间

我们要克服“随意”心理

时刻绷紧保密之弦

筑牢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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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 旭、潘浩洋、文 东

主办单位:陆军第八十二集团军政治工作部

信息来源:南陆清风

总  编:李静阳

编  审:齐 迹、田洪明、姜 帅

值班编辑:韩 成、罗天阳、伍开舟

联系邮箱:jjtq8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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