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曹雪 记者 严君臣)为了体验滑雪运动,家住南通的贾某支付6950元课时费,向南通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购买了私教课,没想到课才上了几次,商家就闭店了。剩下的课时费,只能认栽了吗?3月2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南通崇川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法院判决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向贾某退还剩余课时费4964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向贾某退还了费用。
贾某为体验滑雪运动,向南通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购买了滑雪私教课,一次性支付课时费6950元,合同约定课程有效期一年。后续因工作变动,一年内贾某上课频率大幅降低,便向该公司提出退还剩余课时费的申请。该公司不同意全额退款,但给出两个方案:无时间限制使用剩余课程或以七折方式退还费用。考虑到自身需求,贾某选择了无时间限制上课,直至课程用完。然而,就在贾某上了6次课后,突然得知,该公司已经闭店,不再继续经营。眼看剩余课程无法继续,贾某多次沟通退款无果后诉至崇川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4964元。庭审中,该公司对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双方并未就无时间限制使用课程或者以七折方式退还剩余课程费达成合意,仅是因为贾某坚持要求退款才同意让其继续上课,且案涉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不退费,故不同意退款。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课程有效期限,但在期限届满后,该公司并未阻止贾某继续上课,还对贾某的上课情况进行了消课登记,该行为应视为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原合同。而该公司在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闭店停止经营,导致贾某接受滑雪教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贾某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本案中,贾某预先支付全部课时费,商家分批次提供服务,属于典型的预付式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综上,法院判决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向贾某退还剩余课时费4964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向贾某退还了费用。
法官说法: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成为教育培训、健身等服务行业普遍采用的经营模式。消费者通过预付费用享受价格优惠,经营者借此稳定客源、回笼资金,本是互利共赢的市场行为,但是先付款、后服务的模式往往周期长、不确定性高,一旦经营者停业闭店、转让跑路,消费者极易面临服务中断、钱款难退的困境,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支付教育培训等预付费用前,应当核实商家经营资质、信誉状况等信息,理性评估消费风险。若发现经营者存在经营异常、擅自停业等情形,应当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要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及时止损,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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