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

吉林省人社厅网站发布

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监管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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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监管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人社发〔2026〕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业人事部门:

为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和省人社厅党组“史上最严”评审要求,省人社厅制定了《吉林省职称评审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3月17日

吉林省职称评审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构建公平公正职称评审环境,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职称评审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指导,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压实职称评审监管责任、规范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打击违规行为、构建公平公正评审环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二、主要对象和内容

主要对象是本省职称评审实施中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本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简称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个人和单位)。

主要内容是:

(一)划定负面清单。聚焦关键主体、关键环节,明确五类负面清单,划定不可触碰的纪律红线,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负面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办法》第五、六、七、八、九条内容。(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

(二)深入自查自纠。各地各部门按职称管理权限,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坚持“谁推荐、谁评审、谁负责”,深入摸排突出问题、查找制度漏洞、梳理风险隐患,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深刻剖析根源,逐项整改销号,确保整改见底见效。(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

(三)开展交叉互检。省人社厅统筹部署同级同类评审单位开展交叉互检互查,着力破解“熟人社会”不敢监管、不会监管、不善监管难题,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监管格局。同步组织互学互鉴,取长补短、共同提升。各地人社部门联合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职称评审环境联合治理,依法查处虚假网站、虚假宣传、假冒评审、制售假证、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中介、黑色产业链。(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

(四)强化现场监管。各级评审单位召开评审(聘)会议,须提前向同级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例会,主动邀请监管员现场观摩进行专项检查。监管员重点核查随机抽取专家、随机抽取评审对象、随机确定评审地点及评审程序规范性,全程做好监管记录,及时向人社部门报送监管情况。(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

(五)总结评估成效。2026年11月30日前,各市(州)汇总报送本地区总结及2个以上负面典型案例;省直部门(单位)、自主评审企业报送总结及1个以上负面典型案例。省人社厅结合信访举报、网络舆情、巡视审计、督查检查、专项行动等情况,综合研判评审单位工作质效,对规范有序、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可按程序扩大评审权限范围;对管理松散、把关不严、违规评审的约谈警示、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收回评审权限并通报批评;对违规违纪违法的个人和单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各评审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职称评审监管是构建全链条、全覆盖、全闭环职称评审监管体系、规范评审行为、治理违规乱象、维护公平公正的关键举措,要健全工作机制,细化落实举措,坚决扛起监管主体责任。

(二)建立队伍,强化保障。为提升职称评审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决定建立健全各级职称评审监管员队伍,监管员由各级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标准条件选任,由同级人社部门统一核发监管凭证,监管员依据《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开展职称评审监管。现组建省级职称评审监管员队伍,请各地人社局专技处(科)推荐本处(科)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省直各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推荐本部门负责人1—2名或所属事业单位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1—2名,认真填写《省级职称评审监管员推荐表》(附件2)。2026年3月31日前,各市(州)人社局汇总所属县(市、区)推荐表统一报送省人社厅,省直部门(单位)直接报送省人社厅。

(三)规范实施,提升质效。职称评审监管员应综合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专项检查、质量评估、专项治理等方式,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档案核查等形式,结合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化手段,对职称评审事前申请、事中评审、事后备案全流程、全环节实施精准监管、有效监管。各地要科学规划、分期分批,严格按照权限和比例开展随机抽查,确保监管无死角、无盲区。省人社厅每5年内实现对授权评审委员会全覆盖抽查;市(州)级人社局每3年内实现全覆盖抽查;县级人社局每2年内实现全覆盖抽查。各地抽查结果、问题处置情况及时报省人社厅备案。

(四)压实责任,激励担当。职称评审监管员开展监管活动,须严格执行2人及以上同行规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界定的监管范围,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以下情形不纳入职称评审监管范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涉及职称的信访事项,已由有权机关通过复查、复核程序作出终结决定,或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作出结论的;申报人对本人评审结果不服投诉,评审单位已按规定复查并作出结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政策不当,或匿名举报投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属监管范畴的情形。对监管中不履职尽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程序选任的省级职称评审监管员,开展监管活动期间,在核定预算内由省级人社部门按标准发放补助。省级人社部门职称工作人员,工作日开展监管活动不领取补助,节假日开展监管活动按标准领取补助。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监管员补助发放,由同级人社部门参照省级标准执行,不得高于省级标准。

我省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高贵军

电话:0431-88693313

电子邮件:jlszyjsryglc@163.com

附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2.省级职称评审监管员推荐表

附件:

附件2省级职称评审监管员推荐表.xlsx

来源:中国吉林网综合自吉林省人社厅网站

编辑:刘星彤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统筹: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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