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酒后争执引发的意外
一把藏于内兜的水果刀
一段长达七年的申诉之路
张某如何卸下背负多年的心理枷锁
2026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对全年检察工作作出核心部署,明确要求“强化检察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一场因酒后争执引发的意外,一把藏于内兜的水果刀,一段长达七年的申诉之路,通过检察官的严谨审查,为申诉人张某卸下了背负多年的心理枷锁,成为高质效办案的生动范本。
推搡导致的“重伤案”
时光回溯到2017年深秋。当年10月29日下午,辽宁省东港市北井子镇街上的一家麻将社门前,张某正凑在牌桌旁看着邻居们娱乐。
“张某,你给我出来!”一声裹挟着酒气的呵斥打破了麻将室的氛围。何某醉醺醺、踉踉跄跄冲张某走来。两人此前因琐事产生纠纷,何某借着酒劲找上门。二人的争执迅速升级为撕扯。混乱中,张某将何某推倒在地。
一声闷哼之后,何某的脸色陡然变了。“血!他衣服里渗血了!”围观者惊呼。张某心头一紧,俯身查看,只见何某腹部的衣襟洇开暗红。张某的大脑一片空白,短暂慌神后立刻冲上前救人,一边高声呼喊“快打120”,一边颤抖着拨通报警电话。
事后大家才知道,何某外套内兜藏着一把水果刀,倒地时刀尖刺入腹腔,造成胸部、肝脏受伤。救治何某期间,张某主动垫付了全部医疗费,还多次探望。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张某支付赔偿款后拿到了何某出具的谅解书。
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了,可几天后的伤情鉴定结果却让人始料未及:何某轻度失血性休克、开放性血气胸构成轻伤二级,膈肌破裂、肝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右侧第7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2018年1月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对张某执行逮捕,并于同年1月31日将该案移送东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2日,东港市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为由,依法对张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在法律上实际是“微罪不诉”,意味着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只是因情节轻微而不予追究。但对于张某而言,这几个字如同烙在身上的印记。他不服这份酌定不起诉决定,多次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然而,两级检察院经过审查,均认为张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他自己找上门,我们互相推了几下,谁能想到他怀里揣着刀?谁能想到会推出重伤?我到底犯了什么罪?”七年来,这些疑问日夜煎熬着他。
跳出思维定式发现“问题点”
“我要申诉,要为自己讨回公道!”2025年初,张某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提出申诉,认为原案酌定不起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检察官兰楠负责办理该案。在调取全部卷宗进行审查后,一系列关键事实引起了她的注意:被害人主动上门、争执时间短、双方普通推搡、伤情为锐器伤、凶器来自被害人衣兜……一个核心问题突然闪现:张某在推倒何某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衣服里藏着一把刀?
承办检察官结合案发场景展开分析:何某穿着厚重的外套,水果刀藏在内兜,隐蔽性强,没有任何外露痕迹,也没有宣称持刀;争执发生突然、时间短暂,且有路人劝架,张某根本没有时间,也没有机会察觉到这把隐藏的刀的存在。
最终,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提出原案酌定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可能的意见:第一,张某对何某贴身携带水果刀没有预见可能性,因此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张某具有预见可能性的,应该是擦伤、摔伤等常见的推倒伤害。第二,何某酒后将水果刀藏在内兜与他人冲突的行为,不属于一般人的常见做法,已然中断了张某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把隐藏的刀,才是导致重伤的关键。
基于上述判断,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认为,原案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可能,详细列明案件存在的“问题点”后,将案件移送至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作进一步审查处理。
亲赴案发地还原事实真相
案件被移送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后,由检察官曹东继续审查办理。为了更准确地了解案情,他决定到案发地东港走访。他先是仔细听取了原案承办检察官的意见,了解当初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考量,又专门会见申诉人张某及其家属,与当年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进行交流,还原案件侦办细节。
为慎重起见,当地检察院还组织了一场听证会,邀请了当地高校法学学者、资深律师、政协委员及镇政府代表作为听证员。听证会上,各方围绕“张某是否有罪”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讨论。
2025年5月,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检察官曹东在辽宁省东港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个正常人,会预料到对方口袋里藏着刀吗?”一位听证员发问。
“推搡一下,通常最多就是摔伤、擦伤,怎么就要对构成重伤负责?”另一位听证员提出质疑。
这些来自听证员的朴素想法,与检察官心中的专业判断相互印证。
经过实地调查和听证讨论,曹东心中的结论更加明确。他系统阐述了三点审查意见:一是原案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错误,何某自带刀具的行为,受酒精影响具有偶然性,并非由张某引发;二是原案对主观过失的认定存在错误,从二人的关系、冲突的起因和通常社会经验看,张某根本不可能预见到何某会藏有刀具,缺乏构成过失犯罪的“预见可能性”前提;三是张某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不高,短暂的推搡、路人的劝阻、行为相对克制,这些都表明张某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是一般伤害风险,而非重伤风险。
经充分审查,曹东形成严谨的审查意见。最终,最高检以原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指令辽宁省检察院依法纠正。
2025年7月22日,东港市检察院撤销原酌定不起诉决定,依法对张某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切实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的办理,有什么借鉴意义?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厅长陈鸷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的依法纠正,彻底改变了对张某的法律评价性质——他从原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酌定不起诉人,变更为“没有犯罪事实”的法定不起诉人。其背负长达七年的心理枷锁,终于在这一刻彻底解除。
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检察官而言,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件件都是“天大的事”。陈鸷成认为,该案的成功纠正,不仅切实维护了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更是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审查工作践行法治精神的生动缩影,是检察机关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锚定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的鲜活实践。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受理群众诉求的前沿窗口,必须充分履行初核分流、内部监督制约的法定职能。陈鸷成认为,对可能存在错误的案件,要坚持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精准提出监督意见;要强化与刑事检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切实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检察日报 全媒体记者:谷芳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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