鹭客社:守望共同的尘世故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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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拥有厦门“荻花洲”的创意著作权?

文 /林鸿东

创办鹭客社十一年来,笔者致力于服务社会、服务民众,完成了大量工作,其中便包括提供创意。相较于书法、绘画等传统作品,创意的著作权保护难度更大,绝大多数创意成果被轻视甚至无视,这实属无奈,或可解释当下文化创意人较为罕见的原因。事实上,创意往往经历漫长而艰难的过程,人们常只看到创意呈现的瞬间,却忽视了其背后复杂的前期积累。厦门“荻花洲”这一创意成果,便是笔者多年研究刘五店、持续宣传刘五店的积淀。

近日重温《著作权法》并咨询个别律师后,得知情况或许不必过于悲观。只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策划方案、新闻报道等——将创意固定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相关文字、图形等作品同样可以享有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是具体的表达,而非单纯的思想或创意。

依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归属的基本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若笔者在“荻花洲”相关策划方案、宣传文案等作品的创作中投入了智力劳动,则依法可能成为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同理,此前创作的诸多创意成果,若已形成具体作品,其著作权亦应归笔者所有。

知晓权利本身,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主张权利;只是在权利被轻视或无视时,能够保有依法主张的底气。即使一位策划创意人愿意让渡其著作权,其前提也是著作权获得尊重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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