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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冒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就医购药 违者严惩

全市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定点医药机构:

冒用死亡参保人员的医保凭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行为,违反了医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医保制度公平。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关乎每一位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郑重发布告知:严禁以任何形式冒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结算,违者将依法从严查处!

一、这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绝对禁止

1.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单位或他人冒名使用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

2. 虚构医药服务、盗刷医保卡、冒名报销,套取医保基金

3. 将本人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待遇、转卖药品牟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规定,相关责任一查到底:

1. 责令退回骗保金额,并处2—5倍罚款;

2. 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12个月;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参保人去世后,务必这样办

参保人员离世后,单位或家属应在20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1. 医保待遇停保、账户注销;

2. 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所需材料:可证明死亡时间的相关佐证材料(如:死亡证明/火化证等)、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继承人银行账号(需写明开户行)等。

请摒弃“占小便宜”的侥幸心理,不冒用、不协助、不包庇,守住法律底线。

三、定点医药机构必须严格核验身份

各定点医院、药店在提供服务时,须逐人逐笔核验身份,确认人证一致。

发现冒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等异常行为须立即停止服务并留存证据,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履行基金防控主体责任。

四、全民监督,守护基金安全

欺诈骗保,人人可监督!

如发现冒用医保、欺诈骗保线索,请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0474-8248323

医保基金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守护。让我们携手筑牢防线,严守法规、敬畏法律,共同维护公平正义,守护好全体市民的“看病钱”、“救命钱”!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9日

来源/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