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黑飞”

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空中秩序

更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近日

我市连续查处多起

无人机黑飞”违法违规行为

现以部分案例

警示提醒广大无人机爱好者:

依法飞行是底线 “黑飞”必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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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6年2月4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依法查处一起未经批准操控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行为。经查,2025年9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徐某某操控无人机9次“超高”飞行,最高飞行高度达561米。公安机关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没收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机。

2

2026年2月4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依法查处一起未经批准操控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行为。经查,2025年8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段某某非法破解无人机程序,多次在机场、高速公路等管制空域内“超高”飞行。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版)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3

2026年2月5日,任某某在管制空域内操控无人机飞行被费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查,2026年1月以来,任某某在未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申请批准的情况下,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且飞行高度远超120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的处罚。

4

元宵节期间,沂水县公安局民警发现3名非法操控无人机“黑飞”人员。经查,徐某、卢某某、高某某未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申请飞行活动的情况下,操控未实名登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120米以上管制空域飞行。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对徐某作出罚款200元,对卢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没收卢某某违规飞行的无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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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飞行提示:这些红线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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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实名登记是前提

所有民用无人机必须完成实名登记,未登记即飞行属于违法行为。

02空域审批不可少

在管制空域开展飞行活动,必须提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未经批准坚决不可飞。

03资质齐全再飞行

驾驶特定类型的无人机,需取得相应的操控员执照,无证飞行将面临严厉处罚。

04隐私保护记心间

严禁利用无人机偷拍他人隐私、拍摄敏感场所,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与他人合法权益。

警方呼吁

无人机只有在法律框架内规范安全飞行,才能让无人机真正服务于生活、创造价值。请广大无人机爱好者自觉抵制“黑飞”,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飞行、安全飞行、文明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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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黑飞”行为,公安机关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黑飞”线索,共同守护我们头顶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