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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仪征市应急管理局现对2026年2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1

扬州禄满 船舶

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内容: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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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仪征市 治祥船舶

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内容: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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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扬州 全鸿船舶

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违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内容: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