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3日,定西籍宋某某与杨某某发生争吵后,宋某某拿起镰刀殴打杨某某,致杨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安定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将该案当中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行刑双向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移交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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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认为,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案中,宋某某殴打他人的行为,符合给予行政处罚的条件。鉴于宋某某已对杨某某赔偿并获得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可不执行行政拘留,但因宋某某先前未被罚款,安定区检察院遂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其对宋某某给予罚款,公安机关予以采纳并及时回复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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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好比踩坏草坪与挖掉草坪,后者的情形比前者严重,举轻以明重,如果有一人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后,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而另一人殴打他人致轻伤被不起诉后,不予行政处罚,从法理上、逻辑上是讲不通的,明显有失公正。”“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目的、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当两者竞合时,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约束,既不能“以罚代刑”,也不能“以刑代罚”,更不能“不刑也不罚”,如果对被不起诉人“一放了之”,而忽视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则会导致责任失衡的局面。所以说公安机关对宋某某给予罚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下一步,安定区检察院将持续优化工作举措,进一步提升业务素能,完善协同机制,提升监督质效,不断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走深走实,为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监制:李相国
审核:陈 刚
供稿:庞瑞瑞
编辑:史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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