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贵州都匀六旬退休老人胡某新拿到法院生效判决,判令都匀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盛公司”)偿还其借款本息共计994675 余元。本应是法律为其合法权益撑腰的时刻,却成了他长达五年维权之路的开端。
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涉事企业以破产为由抗辩,其法定代表人张某雁却频繁使用个人账户接收公司款项,而本该主持公平正义的司法程序,反而陷入 “发回重审 — 移送相关部门 — 不予立案 — 重新立案” 循环,最终让生效判决沦为一纸冰冷的 “法律白条”。
时间回溯至2013年,胡某新为某盛公司剑江新城开发项目垫资49万元,双方约定了相应利息,项目完工后,某盛公司却迟迟未归还欠款。多次交涉无果后,胡某新将某盛公司诉至法院,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定某盛公司承担还款责任。2021年4月,胡某新向都匀市相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以为能顺利拿回属于自己的钱款,却没想到迎来的是执行僵局。
执行过程中,法院以黔南州相关法院受理某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为由,裁定终结执行,胡某新的债权被登记为破产债权,至今分文未获清偿。但胡某新经查证发现,某盛公司并非真的 “无钱可还”,而是存在明显的转移资产嫌疑。
据胡某新反映,某盛公司原财务人员张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其退赔给公司的 78万元款项中,有50万元直接转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雁的个人账户;购房人韦某拖欠某盛公司的14 万元购房款,经法院调解后也打入了张某雁的私人账户。
此外,某盛公司还长期使用办公室主任潘某的个人账户作为公司进行资金收支,该账户仅向张某雁个人账户转账金额就达 939900元。对于上述情况,张某雁及某盛公司称,因公司账户被查封,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营才使用个人账户代收代付,相关账目均已登记并移交破产管理人,不存在转移资产行为。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胡某新以某盛公司、张某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24 年9月,都匀市相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二人及公司存在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的情形,判决某盛公司、张某雁无罪。胡某新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黔南州中级相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都匀市相关法院重新审理。
然而,案件发回重审后的办理过程,让胡某新陷入了更深的无奈。黔南州中级相关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后,都匀市相关法院未依法开庭审理,而是将案件移送都匀市公安局。在相关部门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法院据此对案件作出了结案处理。
近一年间,胡某新未收到法院任何相关法律文书,其多次向原审法院及中级相关法院问询反映,问题均未得到有效解决。直至2026年2月,在胡某新持续反映情况及黔南州中级相关法院督察督促下,都匀市相关法院才对该案重新立案,但案件至今仍未开庭审理。
更让胡某新难以接受的是,早在 2021 年11 月,他就已向法院申请追加张某雁为被执行人,主张其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但因某盛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该申请被法院驳回。而这份驳回裁定书,他直至2024 年6 月才收到,已远超法定 60 天的审查期限。
五年间,胡某新从满怀希望到屡屡碰壁,手握生效判决,面对清晰的资金流向证据,却始终无法拿到应得的欠款。他的遭遇,并非个例,而是当下 “执行难” 问题的真实缩影。
在本案中,某盛公司以 “有限责任” 和 “破产清算” 作为抗辩理由,但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亟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实质性审查。
基层法院在案件被中级相关法院发回重审后,以 “移送公安、不予立案” 的方式作结案处理,该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程序空转,也引发了社会对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注与思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生效判决的执行是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六旬老人的 99万欠款维权路,何时才能走到尽头?胡某新期待司法机关能尽快拨开迷雾,依法公正审理此案,让法律白条变成真金白银,让公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让 “执行难” 不再成为债权人心中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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