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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中国国家历史原创文章
文章来源:《中国国家历史》肆拾壹期
文章作者
常州市教科院附属高级中学沈博阳
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李昊
自19世纪下半叶始,由于国力式微、主权沦丧,不断有西方探险家挟帝国主义之势来到我国探险考察,借学术研究之名,行文化入侵之实。英国和俄国更是将我国的新疆作为中亚争霸的主战场之一。尤其是1890年梵语写本——“鲍威尔写本”(Bower Manuscripts)的出土,“揭开了以塔里木盆地周边遗址为中心的西域考古探险时代的序幕”。从此之后,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瑞典、日本、俄国等多国探险家纷纷来到我国探险考察、盗掘文物,并且绝大多数未经过我国政府的同意。这种情况直到1927年西北科学考查团的成立才有所改观,“中瑞双方签订的‘十九条’协议改变了半个多世纪以来外国探险家在中国西北肆意考察、发掘和窃取文物的状况” 。中国自此之后对外国探险家关上了方便之门,若外国探险家想要来华考察研究,必须与政府签订平等协议方可进行。
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杰克·罗伯森(旧译约克·罗伯森)和麦克米伦(旧译麦克米兰或麦密兰)都曾计划来华考察,但经过国民政府内部的商讨,最终未同意他们的考察计划。本文主要依据档案资料等对国民政府阻止两人来华的过程及原因进行讨论,并探索国民政府在此间对中外合作考察问题认识的深化。
1918年,英国总领事马继业和喀什噶尔军事指挥官在新疆喀什噶尔合影
中国西北科学考查团出发前与送行人员合影
一、南京国民政府拒绝杰克·罗伯森来华考察始末
1930年8月,杰克·罗伯森由美国纽约自然历史博物馆派遣,拟来华进行科学考察,考察的主要目的是摄影及采集标本。根据档案资料推断,美国方面事先知会了南京政府驻美公使伍朝枢,伍朝枢又向外交部通报了此事,外交部再向教育部介绍其人其事,并咨询对策。
案准外交部第767 号咨,以据驻美伍公使电,介绍美国探险家约克·罗伯森(Jack·Roberson)组织科学考察团,与一九三一及一九三二年前往新疆,摄取该处人民、动物、风景影片,并搜集野兽标本,咨请查照核复……
8月22日,国民政府教育部向本部古物保管委员会电询是否应援照先例,即先由中美合组考察队,再前往新疆考察。教育部方面对外国考察队来华考察有所忌惮,因而言“防范稍有不慎,流弊极易发生”“用贻郑重”等。事实上这种忌惮并非空穴来风,尤其是影片的摄制,倘若中国陈规陋习、军事要塞等内容被摄影或录像并流出国外,会对我国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1927年4月26日,中国学术团体协会与斯文·赫定达成的《中国学术团体协会为组织西北科学考查团事与瑞典国斯文·赫定博士订定合作办法》(即“十九条”)就已经注意到摄影内容的相关方面,在第十五条中,“电影片。须经理事会审查。须存副本一份于理事会。初次开映须在北京。凡未经上文所说之审查手续者。不得发表。”而中法学术考察团进行考察时,就曾因为法国团员违反考察规定,于宣化拍摄数张妇女小脚和乞丐的照片而发生矛盾。
古物保管委员会在1930 年9 月4 日对准否杰克·罗伯森来华一事开会进行了讨论,最后形成的意见是“令该团先行拟具详细计划书,送由使馆,代呈政府外交主管机关,详加审核,在未经审核承认之前,不可轻许其自由入境”。此封电报的内容颇具意味,我国对于所谓“学术主权”的意识大大加强了,中国学者也更希望把学术考察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出具上述意见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民国外交家伍朝枢
1927年4月26日签署的十九条协议原件(袁复礼家属收藏)
纽约天产博物院……院长奥司本前因安得思赴内蒙(古)考察一事,屡经捏造事实,对中国发藐视之议论,似难与我国学者有诚意合作之可能一也。年来中国学者对于此等探险事业,实已拟有种种计划,决心自行从事……必须外人参加之时,亦可自动的选择一外人科学团体与之合作二也。现在新疆一省,业有西北科学考查团及中央研究院所派遣之中国学者多人前往研究,更无须借重外人参加其间三也。
除此之外,由伍朝枢转发给教育部电文的附件英文原电中,有一些措辞对当时的中国政府相当不友好,如“一切危险,愿自负责,与中国政府无涉”等。古物保管委员会称其侮辱中国政府,实际上是恰当的。在我国的领土上进行学术考察,何来“与中国政府无涉”一说呢?这样的措辞不仅不尊重我国的领土主权,也不尊重我国的学术主权。杰克·罗伯森准备来华之前并未直接给中国政府发电请示,其考察请求仅仅与驻美公使伍朝枢照会,企图借“经罗斯福公子之介绍”之由,就在程序不正当的情况下进行考察,这实际上已经是对中国政府的藐视了。因此,从法理上和学术考察本身而言,必须对这支探险队的考察计划、人员构成、成员的学术背景进行详细审查。
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除了给本部古物保管委员会发电咨询外,此前还向中央研究院征求了意见。中央研究院内部又向时任中央研究院文书处主任的许寿裳及自然历史博物馆、气象研究所、天文研究所的专家和下属机构咨询了意见。这几方与中央研究院往来数封电报,最终中央研究院拟定了三条办法:“1. 该团入境前应先系与主管机关签订条件。2. 本院应派人参加,至少二员,薪水由院支给,旅费归该团担负。3. 所采标本,应以半数归中国,以为纪念,其唯一之件,无副本者,应为归中国。”目1930 年9月16日,爱国报社日日社也对杰克·罗伯森拟往新疆进行考察的事件进行了报道:“除内地各种卑陋习俗,及国防要隘等项一律禁摄外,其余或可予以通融云。”但最终结果并没有如外界所料的那样。
10月2日,南京国民政府军政部、中央研究院、教育部、外交部等几部门举行了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拒绝杰克·罗伯森等人来华考察等事。各种理由看似很简单,“因现有西北科学考查团,正在新疆考察,尚未完毕,俟该团考查完毕,报告结果后,再定办法。”
然而实际原因比较复杂。国民政府的这条理由也不仅仅用于回绝杰克·罗伯森一行。1931年,中法学术考察团组建,法国驻华使馆请国民政府发放法籍团员前往新疆等地的护照,外交部咨请教育部和中央研究院讨论后,也曾以“应俟西北科学考查团考查完毕,再行核办”为由,暂时回绝了法方的请求。另外,在杰克·罗伯森申请来华之前,美国的兰登·华尔纳曾在中国进行文物盗窃,将敦煌的大量壁画、佛像盗往美国。与另一位著名的“文物大盗”斯坦因不同,斯坦因虽将文物运往英国,但多数文物保存情况大体还算完整,整体破坏的情况不多;而兰登·华尔纳在剥离壁画、盗运佛像时手法极其粗劣,经常给文物造成不可修复的损伤。另外,1918—1930年,美国的中亚考察团五次前往中国,如前文档案所示,其院长奥司本与中国协商合作之时并不诚心,怀着轻视的目光对待中国人。这些人与中国发生的交集都在杰克 · 罗伯森申请来华之前,他们的所作所为极有可能使得当时的中国学界、政界对美国的学术团体产生了刻板印象,认为多数申请来华考察的国外团体都怀揣不轨之心,这很可能也是杰克·罗伯森被拒的原因之一。
美国强盗探险家兰登·华尔纳 曾盗窃敦煌壁画斯坦因
此外,当时我国的新疆局势风波诡谲,1928年,新疆发生“七七政变”,随后金树仁夺取了新疆的军政大权,但金树仁的统治一直以来都不太稳固。“他的才干、学识、素质等都不足以担此重任。他长期以来只任县官,任省政务(民政)厅长还不到三年,没有驾驭省级政务的能力和经验。”除此之外,他的施政方针也并没有很好地贴合新疆当地的政治民生,当地矛盾丛生,1933年,金树仁“改土归流”政策激起民变,他最终被赶下台。但当地各方势力树立,导致国民党当局对新疆的控制力依旧薄弱,“中央政府政治、军事实力的衰微,对新疆‘鞭长莫及’,欲控无力,欲制不能。这种形势从杨增新到金树仁到盛世才,一直延续到1944年盛世才被调离新疆才终止。” 当时受民国政府支持的西北科学考查团在新疆考察期间尚且遇到重重困难,这种情况下,让其他陌生的国外组织进入新疆,对南京国民政府的统治和新疆的局势很有可能会造成节外生枝的影响。而且,当时冯玉祥、蒋介石等几方正在河南、河北等地进行中原大战。战事对南京国民政府处理准许杰克·罗伯森来华与否的问题也带来了一定影响。综合考虑,国民政府最终拒绝了杰克·罗伯森。
二、南京国民政府拒绝麦克米伦来华考察始末
1934年7月,时任美国驻华公使的詹森向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照会称,美国农业部拟派遣麦克米伦经苏联中亚地区进入我国新疆进行植物学研究。
金树仁
接到照会后,外交部向中央研究院发公函询问应如何处理此事。中央研究院接到公函后,又与本部动植物研究所商量了对策。中央研究院总办事处称:“究应核准与否……相应函达查核见复以便致函外交部。”
动植物研究所的回复有理有节:“查凡外人来华调查研究,均应事前亲自来本院接洽商订合作条件,方得进行调查研究。麦密兰(即麦克米伦,编者注)拟往新疆研究植物亦当依照向例办理。”在这封笺函的附件部分,还附有《历来外国人与动植物研究所的合作条件》文稿一件,其中《外人在国内采集动植物标本限制条件》五条,附则三条;《外人在华采集生物标本合作条件》六条。
在咨询动植物研究所后,中央研究院向美国驻华大使发了一份英文版的合作考察条件,并按照中外合作考察的程序,请驻华大使转达麦克米伦,让他本人或者本人派遣代表在合作条件上签字,并“寄复本处”。
而后,因麦克米伦打算经过苏联来华,国民政府外交部询问苏联是否准许麦克米伦进入中亚地界。苏联外交部称:“麦密兰现仅请求来俄签证,未提前往苏联土耳其斯坦事或俟到俄再议,亦未可知。俄政府现已照给入境签证。将来若果以纯粹科学家研究性质请求前往,俄政府或亦可允。”也就是说,将来麦克米伦很有可能被苏联政府允许经中亚进入我国新疆。但外交部转口又称:“就目前新疆情形而论,似以勿令外人入新为宜。”目之后中央研究院与外交部达成了一致,未允许麦克米伦来华考察。
盛世才
国民政府拒绝麦克米伦考察的原因有很多,笔者谨拣数条论述之。其一,当时新疆“盛马大战”刚刚平定,马仲英的势力被消灭,地方内部还有相当多的矛盾有待解决,就新疆当时局势而言还不太适合外国人进入考察,考察过程中相关人员也很容易发生危险。其二,1933年,斯文·赫定作为中国政府的顾问,在铁道部的支持下组织了绥新公路查勘队,其时正在新疆进行考察。在当时的中央政府支持下,此次考察依旧遇到了重重困难:“在由哈密经吐鲁番到库尔勒的考察中,查勘队被马仲英的乱兵裹胁,汽车也被‘征用’,考察被迫中断。直到1934年4月初,他们才获得自由。”国民政府拒绝麦克米伦来华,或许也有人员安全这一层面的考虑,倘若考察过程中出现意外,恐“有 失 国体”。其三,抛却南京国民政府的因素,刚刚夺取新疆军政大权的盛世才也未必会允许麦克米伦一行进疆。与麦克米伦拟察同一时期,西北科学考查团的考察过程就经历了新疆地方政府的阻挠,新疆方面甚至一度拒绝考查团成员入疆。“就在10月13日会见徐炳昶、斯文·赫定两日之后,他(金树仁,编者注)便宣布罗布泊、若羌等地为军事地点,禁止西北科学考查团前往该地区。在此之后,金树仁陆续向省内各县发出公函,要求西北科学考查团成员返回乌鲁木齐,并于1929年5 月离开新疆 ……金树仁的阳奉阴违使得西北科学考查团在新疆的考察极受干扰,考察团与内地的所有通信也遭到严密监控。”另外,上文提到的南京政府对新疆控制力不强,也是对这一现象的深层解释。故仅仅由外人主导、“学术主权”归于外国的考察行动,在五四运动、北伐战争后民族情绪高涨的中国,显然是很难进行的。
绥新公路查勘队行进途中
三、国民政府对中外合作考察认识的深化
杰克·罗伯森、麦克米伦二人未被允许来华考察,其考察成果、社会政治影响自不能与同一时期的西北科学考查团、中法学术考察团等同日而语,但在国民政府与外方拉锯中所透露出的国民政府对中外合作考察认识的深化仍然有值得思考的地方。本节试将动植物研究所的《历来外国人与动植物研究所的合作条件》(以下简称《合作条件》)与西北科学考查团组建过程中的《中国学术团体协会为组织西北科学考查团事与瑞典国斯文 · 赫定博士订定合作办法》(以下简称“十九条”)、美国安德鲁斯中亚考察团的《中亚考查团组织办法》(以下简称《组织办法》)进行对比探究。
《合作条件》全文如下:
外人在国内采集动植物标本限制条件
(一)在采集工作进行以前须将采集计划交国立中央研究院动植物研究所审阅。
(二)不得采集或携带与历史古迹等有关系之物品出国。
(三)采集工作完毕后须将采集之历程及所得动植物标本之实数报告国立中央研究院动植物研究所以资查核。
(四)采集工作结束后最短期间内须检所采生物标本之重复者全份赠送国立中央研究院动植物研究所。
(五)采集团如有违背上列条件事情,中国政府将加以制裁使其所属机关不得再享同样权利。
附则:凡外人采集团之欲在内地摄取活动影片者则更须参照内
政部及教育部所设电影审查委员会之规章,兹撮述如下:
(一)须先向当地警察机关呈验内地旅行护照并请得摄取活动影片之许可证。摄影时当地警察机关得派人监视。
(二)不得摄取内地之特异风俗及不常见而有碍国体之习惯。
(三)影片须请内政部及教育部所设电影审查委员会检查后始得运往外国。
外人在华采集生物标本合作条件
一、不得采集或携带与我国文化历史及古迹有关之物品出国。
二、所有采集之标本及物品须一律先行运至上海或南京候本院派员审查后方得运出国外。
三、关于摄取照片及活动电影片教育部与内政部另有一专门委员会措理此事兹节录其所订摄制电影片规程如次:
(甲)外人在华摄制电影片须持所领之游历内地护照向当地警察机关领许可证并请派员监视。
(乙)外人在华摄制影片其所取材料应避免有损中华民族体面之事以及违反三民主义之表演等。
(丙)电影片制成后应依法申请教育部内政部电影检查委员会检查核准后方得出口。
四、本院动植物研究所得派采集员一人或数人参加采集工作。
五、标本及物品经本院审查后须留存副本一全份于中国,若无副本或副本太少者,正本应否准予运出国外,由本院酌定之。
六、调查团或其所属机关如有违反上项条例情事,中国政府得严加取缔或永远取消以后该调查员及其所属机关再来中国调查采集之权利。
1927年春,在斯文·赫定与翁文灏签订“翁-赫协定”之后,北京学术界掀起了轩然大波,认为此协定“有损中国声誉和主权 ”。3月5日,中华图书馆协会、中央观象台、天文学会、历史博物馆、故宫博物院、北京大学研究所考古学会、清华研究院、古物陈列所、京师图书馆、中国画学研究会、北京图书馆等学术机构举行了联席会议,成立“北京学术团体联席会议”,而后又增加成员机构,并更名为“中国学术团体协会”,以期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文物遗产。因合作考察的前期准备基本已经完成,斯文 · 赫定与中国学术团体协会为大局起见展开了多轮谈判,最终形成了“十九条”。“十九条”的形成也是此次科考活动的重要基石。
1929年,在美国人安德鲁斯第四次中亚考察结束后,他以完成自1921年以来的考察事业为由,经美方与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展开谈判,并最终形成了《中亚考查团组织办法》。
第一条:中亚考查团受古物保管委员会之委托前往蒙古调查。
第二条:团员人数以中西各半为原则,就中各任一人为团长。
第三条:采集所得学术材料除有脊椎动物化石,如第四条所规定外,其余统应留在中国。
第四条:(甲)采集所得有脊椎动物化石重复标本,或与以前所采相同者,统留在中国。
(乙)其与以前所采不同,而事实上必须运往美国研究者,得酌量运往美国,其条件如下:
1. 中国应派专门学者前往共同工作,其往返川资及在研究期内之一切用费,统由天产博物院担任。
2. 美国天产博物院对于此项学者应予以独立研究之便利。
3. 研究完毕后,须将原物运回中国,其必须暂留美国作参考者,陈列时应标明中国某某机关寄存字样,并照样制模型二份送至中国。
斯文·赫定
安德鲁斯一行此次在蒙古考察约半年,由于他始终缺乏合作诚意,不满局限于中方学者所要求的正当考察活动,此次合作考察可谓草草收场。
在学术主权方面,无论是在动植物研究所的《合作条件》、西北科学考查团的“十九条”,抑或是安德鲁斯中亚考察团的《组织办法》,其学术主权都归属于中国。《合作条件》中,“外人在国内采集动植物标本限制条件”的第一条就规定了“采集计划交国立中央研究院动植物研究所审阅”,也就是说,外国在我国考察的所有行为是必须经过国民政府同意的。这一情况与20世纪初斯坦因、兰登·华尔纳等人自由来去中国而不须征求政府同意是有本质区别的。而“十九条”更是规定“考查而产生之大部著作……用本协会名义发表”。《组织办法》则称中亚考察团是受古物保管委员会所托进行考察,其主权自然在中方。并且在考察中,中方与美方各任一名团长,团员人数中美各半,这代表在考察中,中国和美国是处在平等地位的。通过对时间不同的三个协议进行比较,可以得出1927年的“十九条”开中外平等合作之先河。有学者认为,“‘十九条’是中外合作科学考察的范式,它确立的原则成为外国探险家来华考察的基本准则”。事实上,《合作条件》《组织办法》正是这一观点的正面反映。在采集品分配方面,动植物研究所《合作条件》中“外人在国内采集动植物标本限制条件”规定,不仅要将采集所得动植物标本的数目上报,还需要将 “所采生物标本之重复者全份赠送国立中央研究院动植 物研究所”。“外人在华采集生物标本合作条件”则规 定:“标本及物品经本院审查后须留存副本一全份于中国,若无副本或副本太少者,正本应否准予运出国外,由本院酌定之。”其中将“重复者”赠送给外国考察者的规定,实际上是中方与外国考察者将采集品平分了。此类规定与同时期的考古搜集品分配不同。1930年6月,《古物保存法》正式公布,地下古物“概归国有”的原则,经反复修改,在中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下来。因而在法理上也就不存在中国与外国考察 者平分考古搜集品的情况了。目《合作条件》中也规定“不得采集或携带与历史古迹等有关系之物品出国”,此条规定与《古物保存法》相同。
1928年,罗伊·安德鲁斯和他带领的队员正在蒙古戈壁滩上挖掘猛犸象化石
然而,早些时候的“十九条”则不然,其中对搜集品分配的条款有些模糊不清:
第十四条 收罗或采掘所得之物件,其处分方法规定如左:
(一)关于考古学者,统须交与中国团长或其所委托之中国团员运归本会保存;
(二)关于地质学者,其办法同上,但将来运回北京之后,经理事会之审查,得以副本一份赠与斯文· 赫定博士。
“十九条”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考古搜集品分配方案,只提了“运归本会保存”,后续如何运输、保存、分配,都留待考察结束后商讨。至于地质搜集品,大致是符合“平分”原则的。从最终的结果来看, 瑞典方面和中国方面都获得了一部分搜集品,既不同于“平分”,又不同于“概归国有”,后来“瑞典方借出和获赠部分地质和考古搜集品。民族学和动植物学搜集品由于协议中未作任何规定,均被带至瑞典”。
而《组织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对采集品的分配规定,相较于1927年签订的“十九条”,更为细致。对于有脊椎动物化石,“重复标本”和“与以前所采相同者”应留在中国。与之前发现不同的,只有“必须运往美国研究”,才允许“酌量”运往美国。美国安德鲁斯中亚考察团的主要目的,在学术研究之外,主要是替美国纽约自然历史博物馆搜集藏品。这里的“酌情”是有可以商讨的空间的,美国可以在考察过程中提出要求并带走一定的搜集品。但是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研究完毕后,须将原物运回中国”,也就是说美国从中国带走的文物属于出借性质,最终是要归还中国的。在学术主权和搜集品分配方面,中国完全占据了主权。1930年,安德鲁斯此次考察共获得古脊椎动物化石、植物化石和石器标本120余箱,其中古脊椎动物化石有重复的部分留在中国,其余部分按协定先运抵美国研究,后归还中国。这次考察活动最终戛然而止,其考察目标最终未能完全实现 ,这与搜集品分配的规定是有很大关系的。
在摄影、录像方面,《合作条件》与“十九条”的规定类似,但《合作条件》的规定更为细致。“十九条”只规定照片、影片需要经过理事会审查、存副本于理事会、影片初次开映须在北京,《合作条件》增加了需要摄影活动的许可证、需要警察机关派员监视的规定。至于摄影、录像内容,《合作条件》进一步规定不允许摄制“内地之特异风俗及不常见而有碍国体之习惯”与“有损中华民族体面之事以及违反三民主义之表演”。此条规定能够更好地维护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避免外国考察者别有用心地进行拍摄。但就实际操作而言,让警察机关派员监视这条规定似乎难以完全执行。内地且不论,对南京政府控制能力薄弱的边疆地区派遣警察,当地军阀与统治者恐怕很难接受。
华尔纳剥离莫高窟第323窟壁画后留下的残痕
《合作条件》中出现的对外国考察者违反考察规定的反制措施,是近代中外合作考察协议办法中比较少见的。笔者翻阅了民国时期出版的《各国古物保管法规汇编》,以笔者目力所及,未发现各国法规的“罚则”中有相关内容。因此,《合作条件》中“中国政府得严加取缔或永远取消以后该调查员及其所属机关再来中国调查采集之权利”可能是国民政府在中外合作考察中摸索出来的经验。虽然已有罚则,但外国考察者可能仅仅掠夺偷盗一次,就不会再来到我国了,这仍然会造 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比如著名的“文物大盗”兰登·华尔纳就是如此,据当时敦煌文物研究所所长常书鸿统计,兰登·华尔纳剥离和毁损了 26 幅精美的敦煌壁画,手法之粗劣、后果之严重触目惊心。尽管不允许相关机构再次来华考察可能并不是行之有效的惩罚措施,但在形式上可震慑一些不诚心合作的外国考察者。
四、余论
国民政府拒绝杰克·罗伯森与麦克米伦二人来华科学考察一事,因其未成行,故研究者寥寥。其事体缘由、来龙去脉,隐藏于档案材料中,直到近几年才为人所知。虽然材料仅仅是政府公函或私人信件往来,但仍然透露出了许多值得探讨的信息,包括西北科学考查团组建之后外国考察者来华考察的形势、中央研究院动植物研究所与外国考察者合作的办法、南京国民政府公文来往的格式,等等。由于笔力所限,因而仅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了探讨。
综观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新疆考察,有学者认为其成败得失“始终与中国的国运、国势密切相关”。此言然也,因为外国探险家来华考察,无论是个人或是团体性质,除非与中国密切合作,否则必然会损害中国的主权,更有甚者盗窃文物、毁坏珍品,堪称文化浩劫。在西北科学考查团的平等合作经历之后,小规模的文物盗窃、私人性质的旅行考察仍然存在,但是大规模或是官方层面的科学考察就几乎只能按照规范要求与中国合作了。在近代新疆考察活动中,中国从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开始掌握主动权,外国对西北边疆地区的文化入侵被遏制,本文揭示的两段历史即是对这一结论的有力支持。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号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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