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接到“中大奖”之类的诈骗电话,骗子以丰厚奖品为诱饵,骗取小额保证金。这类低级骗术,多数人已能识破。然而,当诈骗披上“国企合作”“大额订单”的外衣,显得更具专业性与可信度时,即便是经验丰富的企业经营者,也可能难辨真伪。陕西省子长市洪水沟煤矿遭遇的450万元保证金诈骗案,正是一起典型的高伪装性合同诈骗,不仅令企业陷入绝境,更暴露出当前市场环境中潜藏的风险与监管盲区。
对当时的洪水沟煤矿而言,这场“合作”起初如同绝境中的曙光。受煤炭市场持续低迷影响,煤矿产品积压、资金链高度紧张,已濒临停产。就在此时,张建宁主动登门,声称山西忻州神达能源集团建设公司总经理曲其辉愿一次性支付2100万元购煤款,缓解企业燃眉之急。更令煤矿负责人折向东动心的是,张建宁还引荐了牵线人闫奎,后者宣称可借助曲其辉的国企背景,为煤矿协调3000万元预付煤款业务,且该承诺得到了曲其辉本人的当面确认。多重“背书”叠加之下,煤矿逐渐放松警惕,对合作前景抱以极大期待。
然而,这份“天降机遇”实为精心设计的骗局。张建宁以子长同鑫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与煤矿签订合同,要求其缴纳450万元履约保证金,其中200万元被转入曲其辉实际控制的陕西中源茂兴矿业有限公司账户。煤矿依约付款后,承诺中的2100万元购煤款却始终未到账。更可疑的是,曲其辉等人随后制造所谓“合同履行争议”,试图将刑事案件包装成经济纠纷,企图逃避司法追责。至此,洪水沟煤矿才意识到,所谓“国企资源”“大额订单”不过是虚构的幻象,450万元的“救命钱”已血本无归。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曲其辉,其为山西忻州神达能源集团建设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的陕西中源茂兴矿业有限公司,是以连襟王殿刚挂名法定代表人。闫葵是其子长市牵线人,声称可依托曲其辉的国企资源,为洪水沟煤矿向山东XXXX公司协调办理3000万元预付煤款业务。
曲其辉头顶“国企资源”“大额订单”在子长市的特困企业中很有吸引力。例如,2025年6月曲其辉以陕西中源茂兴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子长市兴旺煤矿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上写着缴纳3000万承包金,但是曲其辉缴纳来的却是侵占洪水沟煤矿销售煤炭的保证金。原来所谓的销售洪水沟煤矿煤炭产品,是为了承包兴旺煤矿缴纳定金,左手倒右手,空手套白狼。
从法律角度看,曲其辉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典型的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即构成此罪。本案中,曲其辉等人虚构“一次性支付2100万元”的交易背景,以“国企资源”“预付款业务”为诱饵,诱使煤矿陷入错误认知,进而处分巨额资金。资金到账后,既未履行合同义务,又将其转移至个人控制账户,明显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更恶劣的是,其通过制造履约障碍、虚构纠纷等方式混淆案件性质,企图规避刑事打击,是对法治秩序的公然挑战。
此案的受害者并非资本雄厚的企业,而是一家深陷困境的特困煤矿。450万元对其而言,是维系生产运转、支付工人工资的“保命资金”。资金的流失直接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工人工资长期拖欠,引发严重社会问题。无数矿工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企业生存岌岌可危。曲其辉等人的行为,不仅摧毁了一家企业的生存希望,更严重侵害了基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社会危害远超一般经济案件。
这起案件为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机遇与风险并存,尤其在企业处于困境时,更需保持理性与警惕,切勿被“天上掉馅饼”的诱惑蒙蔽双眼。企业应强化法律意识,合作前务必对对方资质、信用状况、实际控制人背景进行全面核查,避免与空壳公司或失信主体交易。同时,应完善内部合同审查机制,重点审视保证金、预付款、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必要时引入专业法务参与把关,防范合同陷阱。
此外,子长市政府与司法部门也应加强治理力度,严厉打击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解决拒绝西方意识形态中的白左主义将经济刑事案件民事化。应加快构建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对存在欺诈、失信记录的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法律宣传与风险培训,提升其识别与应对能力,共同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洪水沟煤矿的遭遇,是一场令人痛心的现实悲剧。它揭示了合同诈骗的隐蔽性、危害性与复杂性,也提醒我们:守护企业的生存底线,不仅依赖企业自身的警觉,更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与社会共治的合力。唯有如此,才能让诚信经营的企业安心发展,让每一位劳动者的付出得到应有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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