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梅姨终于落网,全网叫好。
但是对梅姨拐卖的那些孩子来说,伤害并没有结束。
尽管这些孩子都和亲生父母相认了,但是被拐卖的经历,割裂的情感会影响他们一生。
有一个被拐卖的孩子杨某某,不愿意跟自己的亲生母亲团圆,选择跟养父母一起生活。
不仅如此,他还把亲生母亲拉黑了。
他的母亲夏某某接受采访的时候,很卑微地说,自己只是想像朋友那样和他联系,但是不知道什么时候被他拉黑了。
在杨某某走失后,他的父亲寻他未果,后来在火车上坠车身亡。母亲夏某某一个人守望着能再次和儿子团聚的希望,结果儿子这样对待她。
夏某某说,她想知道孩子的情况,只能通过养父母来了解。
我觉得这可能是天下最惨的母亲之一了。
有网友说这孩子是被养父母PUA了,还有的人说因为亲生母亲家里穷,要是千万富翁就不会这样。
也有很多网友说,买孩子的一方应该和人贩子同罪。
站在亲生母亲的角度看,这事儿真挺令人气愤的,但是从法律方面来讲,买家方真的应该和人贩子同罪吗?
我们现有的法律也认为买方是犯罪的,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儿童罪,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要死刑。
而刑法241条,收买被拐儿童罪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015年修法后不再免责了。即使不虐待、不阻碍解救的人仍构成犯罪,可从轻。
但是我觉得,应该提高刑责,加重惩罚。
虽然他们不一定要和人贩子同罪,但是法律应该对他们有同等的震慑力,因为他们是一个犯罪链条上的。
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买方才是这个犯罪链条的源头动力。
理论上来说,如果不是买方想要买孩子,人贩子又怎么可能去拐卖儿童?
3年以下有期徒刑太轻了,至少应该将刑罚提高到10年上下。
至于这个杨某某,其实被拐的儿童受到的伤害是终身的,也是旁人很难理解的。
他们在幼年时期已经对养父母形成了感情依恋,已经把养父母当成了自己的家人。
突然告诉他们这个家是买来的,养父母是买他的人,而亲生父母又很陌生,完全没有感情,对他的人生来说是割裂的。
他很难推翻自己过往的所有情感,去重新信赖一个只有血缘关系的陌生人。所以他选择养父母一方是可以理解的。
因为他只是一个受害者,不应该对他有过多的要求。但是我并不支持像他这样被拐最后选择养父母的人。
人生有很多事情都不能两全其美。
当左右为难的时候,我们应该选择正义的一方。
要知道,支持“购买”自己的养父母,就等于支持犯罪。
这种养父母的行为,是侵占别人的亲子权,抢夺别人的孩子,破坏别人的家庭,毁掉别人一生的行为。
支持这样的养父母,等于支持他们伤害自己的亲生父母,相当于认贼作父。
亲生父母为了寻找自己受了多少苦难,他觉得和养父母有感情就可以站在坏的一方吗?
人总会有左右为难的时候,那个时候应该怎么选择?不是选择舒适区,是选择正义。
人无论什么时候,都应该有正确的三观。
能让一个人无愧立于天地之间的行为准则,也是正确的三观。
和人贩子帮凶——养父母割裂才是恶有恶报,否则是倒行逆施。
很多被拐的孩子,找到亲生父母的时候,已经长大了,应该有独立的思想和是非观了。
我希望他们能看到这篇文章,虽然我尊重他们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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