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2026年3月的重庆,网友李女士在网上实名举报重庆民政局一个姓周的处级干部及其退休母亲韦某某拥有巨额不明财产(3年内新增10处房产共2700平米、宾利豪车,估值数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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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举报方反手以侵犯名誉权在重庆市渝中区法院起诉了李女士,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对方财产来源非法,且其视频内容构成诽谤侵权。

判决李女士全网公开赔礼道歉。

李女士虽已道歉,但舆论持续发酵。目前,纪检监察部门已正式介入,正在核查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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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判决有没有道理?

1、“谁主张,谁举证”

在民事诉讼中,李女士作为指控方,必须证明对方财产是“非法所得”。然而,普通公民没有侦查权,无法调取银行流水、税务记录或内部审批文件。

相反,被举报方只需提供表面的经商合同或交易记录(无论真假,只要形式没问题),即可在民事法庭上完成“自证清白”。

举证不能的后果只能由举报人李女士承担。

2、举报的言辞定性

如果李女士在视频中直接使用了“贪污”、“受贿”等定性词汇,在法律上极易被认定为事实陈述而非意见表达。一旦无法证实“贪污”这一事实,即构成诽谤。

在无刑事定论前置且民事法庭缺乏侦查手段的局限下,法院无法穿透表面证据认定财产非法;依据证据规则,举证不能的后果只能由举报人承担,这应该是法院判定李女士构成侵权逻辑。

是否有更理想的操作

退休工人三年获利数亿,这本身就是一个违背基本经济常识的“异常事实”。

而举报内容是否属实是判决关键,这依赖于财产性质的刑事/监察认定,但要求普通市民证明“数亿元资产来源非法”,等同于关闭了群众监督的大门。

法律应当保护基于常识的‘合理怀疑’。当一个人的财产状况与其身份严重脱节时,游戏规则应该反转,不再要求举报人去证明‘钱是脏的’,而是要求被举报人必须说清‘钱是干净的’。

所以法院应该将财产问题线索移送重庆市监委,同时裁定中止名誉权案的审理,等刑事定性了,再裁决书是驳回还是并行。

听听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