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仰望星空7859

2026年2月1日,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国家层面专门立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

对于执法一线的市场监管人员而言,新规的出台,意味着执法行为的“探照灯”将更加明亮,监督的“紧箍咒”将更加紧实。市监执法人员不仅要精通业务法律法规,更要读懂新规对市监执法的核心要求与影响,规范执法行为。

一、 监督升级:从“内部考核”到“国家制度”

过去,执法监督往往被视为部门内部的“自查自纠”,虽然也有规定,但刚性不足、权威不够。而《条例》的出台,将行政执法监督上升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 。同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步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则全面细化了市监系统的内部监督机制,明确了各内设机构与法制机构的监督职责 。

从此,监督不再是“走过场”,而是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法定职权。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将代表本级政府具体实施监督工作 。这种“政府监督+部门监督”的双重体系,让市监执法行为置于更严密的防控网之下。

二、 对市监执法的核心要求:直击痛点与堵点

《条例》第二章“监督范围”明确列出了监督机构重点关注的情形,这些正是市监执法人员必须时刻紧绷的“红线”。

1. 执法资格:无证不上岗,亮证是铁律

《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人员的监督。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成为首要监督事项 。在市场监管领域,由于职能庞杂,常常面临人员借调、辅助人员参与执法的情况。新规之下,执法证件的规范使用、制式服装的按规定穿着,都将纳入常态化监督视野 。

2. 行为规范:坚决杜绝“四乱”与“逐利执法”

这是《条例》最引人关注的部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直指沉疴痼疾: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被明确列为监督对象 。

对于市监部门来说,“三品一特”(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监管任务重、风险高。过去个别地方可能存在的“为了罚款而罚款”或“过度检查”现象,今后将面临严格的监督审查。专家解读中指出,《条例》就是要避免出现运动式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逐利执法等问题 。

3. 程序正义:三项制度必须落实到位

《条例》第十二条重申了对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监督 。市监执法涉及的法规众多,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许可,程序瑕疵曾是复议诉讼的重灾区。新规之下,程序合法性将与实体合法性并重,甚至更为关键。

三、 监督方式的变革:让执法行为无处遁形

《条例》不仅明确了“管什么”,还创新了“怎么管”,这给市监执法人员带来了最直观的感知变化。

1. 重点监督:“挂牌督办”直击痛点

对于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问题,监督机构可以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 。这意味着,一旦某个地区的市监部门发生涉及违规异地执法或乱罚款的舆情,上级监督机构可能直接介入,不再经过中间层级。

2. 数字化监督:大数据预警“精准画像”

《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快速预警,实现精准、高效、实时监督 。

对于市监执法人员意味着每一次检查、每一个处罚决定,数据都会被归集到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系统可能通过算法自动比对:为什么同类的违法行为,A地罚了10万,B地只罚了1万?为什么某个执法人员的办案量突然激增?裁量权的行使,将接受算法的审视。

3. 外部参与:监督主体多元化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这意味着,执法监督不再是“闭门造车”,企业代表和媒体可能直接参与案卷评查或执法评议,社会监督的力量将直接注入内部监督渠道。

四、 监督处理的后果:不仅要纠错,还要追人

《条例》第四章明确了监督处理的“牙齿”,市监执法人员必须正视其威慑力。

1. 三级处理模式:督办函、意见书、决定书

对于发现的问题,监督机构将根据情形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督促履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纠正问题)或报请本级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强制纠正)。这些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限期纠正并报送情况。

2. 与纪检监察贯通:移送问题线索

《条例》第三十三条建立了行政执法监督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机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犯罪问题的,将按规定程序移送监察机关 。这意味着,一起被监督发现的“乱罚款”行为,如果背后涉及利益输送,就不再是单纯的行政纠错,而可能演变为纪检监察案件。

3. 人员处理建议:调离岗位、取消资格

监督机构不仅对“事”,也可以对“人”。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违法或明显不当情形的执法人员,监督机构可以提出批评教育、离岗教育、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建议 。

五、 市监执法人员应如何适应新常态?

面对更加严格的监督环境,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应对:

1. 强化资格意识,守住“身份红线”

切勿无证执法,协助执法人员必须在正式执法人员带领下按规定开展工作。执法时,务必按规定着装、亮证,并确保执法证件在有效期内。

2. 告别“差不多”,拥抱“全过程记录”

执法记录仪不只是摆设。从进入现场到离开,关键环节必须全程录音录像。特别是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时,更要确保音像资料完整、清晰。记住,记录不仅是固定证据,更是保护自己。

3. 裁量需说理,杜绝“随意拍板”

《条例》强调监督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今后在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详细阐述适用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建议多用案例类比,确保类案同罚,避免因“人情案”或“情绪化执法”引发监督追责。

4. 正视企业诉求,杜绝“以罚代管”

《条例》特别强调了对通过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12345热线等渠道反映问题的监督 。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后,必须按规定时限核查处置,严禁推诿扯皮。在执法中要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积极指导企业整改,体现执法温度。

5. 提升证据意识,经得起“回头看”

执法案卷评查是日常监督的重要方式 。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是否规范,都将被放在显微镜下审视。务必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推敲和倒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施行,并非为了束缚执法人员的手脚,而是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在法治轨道上平稳运行。行政执法监督是“刀刃向内、勇于自我革命”的制度体现 。

对于百万市监大军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它将促使执法者摒弃粗放式执法,迈向精细化、规范化、文明化的执法新阶段。只有广大市监执法者习惯于在监督下执法,才能真正赢得市场的认可和群众的信任,从而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进程中,展现市场监管铁军的担当与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