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对原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鄢陵农商行)职工丁某违法发放贷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以贷还贷埋下隐患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11月,鄢陵农商行(以下简称“鄢陵某”)客户经理张某甲(另案处理)向郑某甲、郑某丙、王某乙等四人违法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20万元。

2014年底,张某甲因病请假,上述四笔贷款由客户经理丁某负责管理。2015年11月30日,丁某违反规定,未对借款人、担保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制作虚假贷款资料,向郑某丁发放贷款375万元。该笔贷款实际用于偿还此前四笔贷款的本息。

2016年11月30日,丁某再次向郑某丁违法发放贷款424万元,用于偿还2015年375万元贷款的本息。截至2023年12月7日,这笔424万元贷款仍有本金424万元、利息5058124.96元未归还,合计造成损失近930万元。

未审查资格 制作虚假资料

根据判决书披露的信息,丁某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未对借款人、担保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未履行实质审查义务,制作虚假的调查报告等手续。

判决书显示,丁某在庭审中辩称:“当时办理贷款的时候是经过支行、总行领导同意的,都是为了化解这几笔贷款,用的名义调贷用的,我在其中的作用就是换个手续,这笔钱也不是我自己用的,是为了行里的贷款还款任务,支行、总行都是这样干的,有很大原因是当时行里的贷款制度,我认为我的罪行较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银行员工失职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针对丁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方存在过错、违法发放贷款并非本意”的辩护意见,法院明确不予采纳。判决书指出:“被告人作为贷款发放的主要负责人,在贷款的发放过程中未履行个人职责,制作的虚假的调查报告等手续,未履行实质的审查义务,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鉴于丁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

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丁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

二、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银行内控机制亟待完善

本案暴露出部分银行机构在贷款审批、发放环节存在的内控漏洞。从丁某的辩解可以看出,其违规行为并非个例,而是“支行、总行都是这样干的”。违法放贷行为从2014年延续至2016年,涉及多笔贷款,直至形成巨额不良贷款。

银行工作人员未履行贷款审查义务,制作虚假贷款资料,将新发放贷款用于偿还旧贷本息,实际上是用“以贷还贷”的方式掩盖前期违规放贷造成的风险,最终导致银行资金无法收回。

本案的判决,既是对违法放贷行为的惩戒,也为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银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履职,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切实履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职责,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肃追究。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内控管理,完善贷款审批流程,堵塞制度漏洞,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