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蛳粉、老友粉、老鸭汤,广西人对“好吃”这两个字有多执着,大家心里都有数。
可有人为了嘴巴那点“新鲜感”,居然把主意打到了山里的斑鸠身上,拿着热成像仪、弹弓,跑进山里当起了“夜行猎人”。
地点不在别处,就在广西桂林平乐县。
三月上旬,张家镇那边的山头还带着潮气,夜里雾气一起来,啥都看不清。可平乐县公安局张家派出所的民警,在日常摸排时,发现钓鱼村附近的一个山坳,总有可疑光点闪来闪去,人影一会儿窜这里,一会儿窜那里。
正常人晚上上山干嘛?又不是清明扫墓,更不是农忙季节。
民警盯了几天,发现不对劲后,直接启动了快速响应机制,调人、布控,一套流程走得很快。等确认那片区域有人在用疑似热成像设备瞄林子,抓捕组立刻上山。
在一片杂树林边,当场逮住了正在瞄准的男子李某某。
人抓住了,地上散落着钢珠,旁边靠着树,一边一个弹弓,还有个热成像仪,猎物就扔在不远处——珠颈斑鸠,已经中弹。
这种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野外飞的普通小鸟”,而是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物种,法律上明确保护。
很多人看到这里,可能第一反应还是那句话:“不就一只鸟吗?”
问题就出在这四个字上——“不就一只”。
在派出所里,李某某自己也承认,他就是嘴馋,想着尝个“野味”,心里还安慰自己:偶尔打一只,应该没事,天大地大,不至于这么巧被逮着。
但我国刑法摆在那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说得很清楚:只要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达到一定情节的,就是非法狩猎罪,最高可以判三年,外加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些选择。
很多人以为“非法狩猎”一定是成群结队上山架网、设夹子,搞得像电影里的偷猎团伙那样。实际上,司法实践里,使用热成像仪、强光照明、夜视设备,再配合弹弓、气枪之类,在禁猎期、禁猎区打“三有”保护动物,也早就被各地公安机关一批一批办案,属于典型违法场景。
李某某用的装备,一台热成像仪,两只弹弓,钢珠一把,标准配置,可以实现“悄无声息”的夜间瞄准。尤其是这种电子设备,把野生动物夜间的最后一点安全感直接拿走了。
看出来没?这已经不是“山里土法打鸟”,这是“装备升级版偷猎”。
平乐警方在现场固定证据后,依法对李某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阶段,但性质已经很明确——不是“批评教育就拉倒”,是涉嫌犯罪。
很多人听到这里会有点不适应:从小到大,不少农村地区都有“打鸟”“逮鱼”的传统,怎么突然就成犯法了?
其实变化不是突然。
国家这些年把“生态文明建设”写进了顶层设计里,保护野生动物不再是“宣传口号”,而是实实在在地入刑、下到基层。
疫情那几年大家应该记得很清楚,从打野味、吃野味,到生态风险、公共卫生安全,很多教训已经摆在眼前。
另过去很多人没意识到,生态链是连在一起的。你看着是打掉一只小鸟,背后是一个物种群体的数量变化,是昆虫、植物、天敌之间那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平衡在慢慢被打破。
珠颈斑鸠这种鸟,分布广、数量看起来不少,就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随处可见,打一只没关系。
问题就在这里——“看起来多”,不代表“可以随便打”。
就跟很多人去山里采兰花、抓青蛙、挖野菜,一个个都觉得不过动一小块,最后整片区域的生态就肉眼可见地变样,可以说是“人人一点点,合起来一整片”。
更别说现在技术发达,热成像、夜视仪这种东西的普及,让原本相对安全的夜间栖息环境被照得一清二楚。以前野生动物还可以靠夜色藏身,现在很多偷猎方式直接把夜晚变成“狩猎黄金时间”。
这也是为什么,各地公安、林业、市场监管这几年频频联合出击,把非法购买、运输、销售野生动物,和源头的非法狩猎,一起纳入打击重点。
你看平乐这起案子,虽然只有一个嫌疑人,一个现场,但从警情处置的方式公安的态度很明显:只要发现,就坚决办。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是一句套话。
从生态角度讲,野生动物是整个自然系统的一部分,不是摆在那里给人打牙祭的。
不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是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这几年不断修订完善,其中一个明显趋势,就是对“吃野味”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对“非法获取野生动物”的界定越来越细。
根据现行规定,很多过去被忽略的小动物,现在都列入了保护范围。
很多时候,真正危险的不是大老虎、大熊猫这种公众眼里的“明星动物”,而是那些其貌不扬的小鸟、小兽,一旦消失,生态链某个环节断了,要补回来就非常难。
从社会情绪上野味文化也在悄悄变化。
早些年,一些人请客吃饭,总爱搞点“特别的”,蛇、鸟、山珍野味,觉得“不一样”才显得上档次。后来曝光得多了,公众的态度就慢慢转向:敢吃这些的,不是有钱,是没脑子。
尤其在广西、广东等地,曾经被外地人用“猎奇”眼光看待的饮食习惯,现在不少本地年轻人都自己开始反思,并不是所有“传统”,都有保留的必要。
很多沿街大排档,以前菜单上那些“野味快炒”“山里飞的”等模糊表述,现在也一个个悄悄删掉。一方面是法律压力,另也是消费观念变了。
再回头看平乐这个案子,嫌疑人李某某那句“就是嘴馋,觉得偶尔打一只没事”,其实挺有代表性。
他不是职业偷猎者,也不一定是靠这个赚钱的,更多是“图个口感、新鲜、刺激”,再加上一点侥幸心理。
这种人要是只是罚款、教育,很快又会有人抱着同样的想法上山。
依法上升到刑事层面,不单是给他一个教训,更是在给所有还在犹豫的人提个醒:这玩意不是“违规”,是“犯法”。
在法律层面,像弹弓这种东西单独拿出来并不违法,热成像设备单独看也不违法,钢珠更没问题。
真正的问题,是你把这些东西组合起来,用在了不该用的地方——禁猎时间、禁猎区域,针对的是保护物种。
很多非法狩猎案子里,嫌疑人的逻辑都类似:我没用枪,只是弹弓;我没规模化,只是打一只;我没卖钱,只是自己吃。
但司法认定并不是只看“用不用枪”、“卖不卖钱”,而是看你是不是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在禁止条件下进行狩猎,并且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
更关键的,是现在已经不是“法不责众”的年代,各地都有真实案例:有人因为猎捕几只“三有”保护动物被立案侦查,最后承担刑责。
广西这几年抓的类似案件不少,有的是用网粘鸟,有的是用录音引鸟,有的还在网络平台上晒战果,结果被顺藤摸瓜直接抓到人。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还敢拿着热成像上山打斑鸠,说直白点,就是拿自己的案底去换一口“所谓的野味”。
平乐警方最后那段提醒,其实说得已经很客气了:不猎捕、不交易、不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换成普通话就是:别动那些不该吃、不该碰的东西。
有些人会问,那以后农村老家连麻雀、黄鼠狼这些都不能碰了吗?
现实操作上,法律并不是要管到你家院子里每一只老鼠,而是重点看有没有“狩猎行为”,有没有在保护范围、禁猎区、禁猎期,去主动猎捕国家保护的物种,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所以大方向很简单:不认识的,不随便抓;知道是受保护的,更不要动;凡是有人教你“这个好吃、那个营养、这都是老传统”,脑子里先冒出一个问号:合法不合法?
能在饭店明目张胆卖的,基本上都有资质、可追溯,不会乱来。
让你背着篮子、提着袋子上山“打野味”的,多半都不是什么好主意。
平乐这起案子,从案情来看不算“重大”,没有涉案网络、没有大额交易。但它被公开通报、写得这么细,时间、地点、工具、动物种类都讲得很具体,其实就是要让大家明白一件事:
侥幸心理,在生态保护这件事上,已经没有空间。
山里的斑鸠不是谁家的私有资源,田边的青蛙、林里的野兔也不是给谁打牙祭准备的。
嘴馋是人的本能,但本能之上还有法律和底线。
在平乐,绿水青山是真正的家底。
一个人打一只斑鸠,好像不算什么,可如果每个嘴馋的人都觉得“就一只”,那山里终有一天,会安静到让人心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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