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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近日发布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

有关政策的意见 》

01

放宽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

缴存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安庆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参照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商转公”贷款仍执行原贷款政策。本条政策有效期暂定一年。

02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用

缴存人及配偶名下有自住住房的,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每户家庭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0万元,提取时限不超过3年。安庆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时,停止实施本条政策。

03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配套车位

缴存人及配偶名下有自住住房的,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 购买自住住房配套车位,每户家庭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5万元,提取时限不超过3年。

04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家庭适幼化或适老化改造住房

缴存人及配偶育有3周岁(含)以下幼儿,或父母有1人为70周岁(含)以上的,每户家庭可分别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 金用于住房适幼化或适老化改造,提取金额分别不超过3万元。

05

优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配偶及双方父母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自电梯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内,缴存人及配偶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金额不超 过实际分摊金额(扣除政府补贴且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本意见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期间如上级有新的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来源: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责编:木子 小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