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口要钱,一人100,我们就不进去了。”一位游客在壶口瀑布景区外拍了段视频,语气里带着点无奈,又有点心酸。这本是一条再普通不过的“穷游”记录,结果却被景区投诉了——理由是:侵犯名誉权。

游客既没造谣,也没抹黑,只是结合自己的消费能力,觉得门票贵了点,选择不进去。这是再正常不过的消费表达,也是市场最真实的声音反馈。可景区却把这段吐槽定性为“恶意诋毁”,直接举起维权大棒。如此玻璃心,到底是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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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的核心,根本不在门票价格高低,而在景区对待游客声音的态度。游客花钱出去玩,觉得值不值、贵不贵,说两句怎么了?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评价权、选择权、表达权。跟恶意诋毁、造谣诽谤,完全是两码事。

景区把合理感慨定性为侵权行为,既是对法律权利的滥用,也是对健康舆论生态的破坏。人家就说了句“要钱就不进了”,既没煽动情绪,也没捏造事实,算哪门子“恶意”?

涉事景区这波操作,表面上是维护“名誉”,守住了“体面”,实际上干的是什么事?不愿意俯下身倾听、敞开心沟通,反而用投诉追责的方式,试图堵住游客的嘴。

这种做法,看似维护了名誉,实则丢掉了长久口碑,透支了公众信任。游客又不是来碰瓷的,人家只是用脚投票、用嘴表达。景区要是真有底气,怕什么评价?怕什么吐槽?真正的良性市场,不是“零差评”,而是允许不同声音存在、接纳合理批评的包容开放。

景区名誉权需要守护,但游客的自由评价权更应保障。维权不等于滥诉,反对造谣不等于禁止评价。上纲上线、动辄投诉,只会让人觉得:这个景区,听不得真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