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下午,安徽省广德市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审判员王天江涉嫌受贿罪一案。
法院查明:2012年至2025年,王天江利用其担任烈山区人民法院院长、杜集区人民法院院长、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及案件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单位和个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9万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天江进行了最后陈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
“案件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单位和个人财物”,几乎成了近些年来法院领导被查被判之后的行为标配。按照法院管理体制,法院院长等法院领导,本是承担着监管法官公正办案的法定职责,却被一些人利用该“职务上的便利”,成了干预法官办案、达到个人目的的工具。
事例一:山东省济宁市纪委监委3月17日发布消息,日前,济宁市纪委监委对邹城市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吕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结束,决定给予吕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经查,吕东......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公权私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诉讼、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
事例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月4日发布消息,日前,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刘星海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结束,
经查,刘星海身为司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滥发奖金;擅权妄为,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侵吞公共财物,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项目承揽、案件办理、岗位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决定给予刘星海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信息显示,刘星海,1967年9月生, 二级高级法官,历任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事例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2025年10月31日发布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海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结束。
经查,胡海兰......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和消费券,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靠案吃案”、知法违法、执法犯法,私欲膨胀、唯利是图,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项目承揽、案件审判、案件执行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以上是近期公开的四起法院领导被查的案例,其中具有的共同内容都是,“靠案吃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在案件审判中为他人提供便利。如此多的类似案情,说明一些法院领导的办案监管职权,并非是基于司法公正的需要,而是具有不为人知的个人目的。
很多人以为,自己的案件是法官审理并决定的,尤其是施行了法官员额制改革之后。可是,资深的法律人都知道,如今的法官办案,各地各级法院普遍实行了法院领导对法官办案的阅核制。
公开资料显示,案件阅核制,是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依法对案件的审理裁判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工作机制。案件阅核,虽然定位称不是行政审批,但却要求发挥挥院庭长对案件审理质量的实质性把关作用,是法院院庭长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形式之一
案件阅核制,是对案件质量进行把关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重点应当聚焦办案程序、文书说理、法律适用、裁判尺度、利于执行、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方面。
以上的司法工作体制,本是为了授权法院院庭长监管法官公正办案,提高具体案件的审判质量。可现实案例说明,有些法院领导却在利用这样的监管法官办案职责,收受了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好处,名义上是监管办案,实际上是在将一方当事人的非法目的合法化。
对于法院领导违规干预办案的,按照“三个规定”,法官应该如何的登记记录和上报。可问题是,很多法院领导的干预办案,是打着阅核制、办案监管的名义,而且根据办案权限和管理要求,领导以及领导发挥主导作用的审判组织出具的办案意见,承办法官是必须听从的。
如此的背景下,又如何区分法院领导给出的办案监管,究竟是出自司法公正的目的,还是实现个人目的的需要呢?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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