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房产一旦被查封,往往意味着当事人多年积累的居住与经营基础面临“瞬间清零”的风险。尤其是涉及家庭成员之间历史赠与、代持登记、婚姻纠纷与执行程序交织的案件,更是法律关系复杂、举证难度极高。本案中,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望天姿、郑歆代理当事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最终成功排除强制执行,依法确认当事人对两套房产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合法权益,切实实现了当事人的核心诉讼目标。

一、案件背景: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被依法查封

本案源于一宗典型的“回迁房代持”纠纷。案涉房屋系老一辈在拆迁过程中取得的回迁商业用房和住宅房,早在十余年前,老人在家庭内部已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将房产赠与孙辈,只因当时受限于政策和受赠人未成年等客观原因,房屋暂时登记在其父亲名下代为管理。

此后,因父亲婚姻关系破裂并进入执行程序,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被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法查封。真正的权利人并非被执行人,却要直面房产被处置的现实风险。

二、案件难点:调解书在先,查封在后,能否排除执行?

执行阶段,法院曾以“确认权属的调解文书生效时间晚于查封时间”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在实务中,这一理由并不少见,也让许多权利人止步于执行异议阶段。

但本案的关键并不在于登记或文书时间的先后,而在于:

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真实、稳定、独立于被执行人的实体权利,且该权利的基础早于执行债权的形成。

三、律师代理思路:回到“真实权利状态”

望天姿、郑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形式上的登记状态,而是系统性地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证据体系与法律论证:

追溯权利源头

从拆迁协议、补偿款使用情况、回迁房款支付事实入手,明确案涉房屋的原始权益来源于被拆迁人,而非被执行人个人或夫妻共同财产。

固定赠与事实

通过书面赠与协议、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多重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赠与意思表示真实、持续且已实际履行。

回应“恶意转移财产”的质疑

结合当事人多年持续主张权利的诉讼轨迹,证明其维权时间明显早于执行程序启动,不存在为逃避债务而临时“倒房”的情形。

精准适用法律规定

重点援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9条、第310条以及《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明确指出:

只要能够证明登记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真实权利人依法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四、裁判结果:依法解除查封,权利获得确认

法院在全面审查证据后,采信了律师团队关于“真实权利状态”的主张,明确认定当事人为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依法判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成功阻却了执行程序的继续推进。

这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两套核心房产,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裁判思路。

五、案件启示:给普通人的三点提醒

房产代持≠没有权利

登记并非唯一标准,真实的权利基础和证据留存至关重要。

执行阶段并非“无解”

执行异议被驳回,并不意味着权利终结,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仍有充分救济空间。

尽早、专业地维权

此类案件对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要求极高,越早介入、越系统准备,胜算越大。

司法不仅是冰冷的程序,更是对真实权利的守护。大硕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基、以法律为准绳,在复杂纠纷中为当事人争取本应属于他们的权益。这起胜诉案例,不只是一次程序上的胜利,更是对“谁是真正权利人”这一核心问题的有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