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0日下午,“苏超显眼包”见面会暨江苏省城市足球联赛吉祥物发布会在南京举行。“苏超”吉祥物“苏嘟嘟”亮相。不知道“苏嘟嘟”能不能复刻“大湾鸡”的走红,成为新一代“显眼包”。
(就长这样,可爱吧?——图片来自于江苏交通广播网微信公众号《“苏超”吉祥物“苏嘟嘟”正式发布》)
出于长期以来的职业习惯,笔者略微检索了一下,突然发现了一个问题——“苏嘟嘟”的商标居然已经被提交注册了,且注册动作明显与苏超有关。由于暂时没有渠道可以进行验证,所以只能基于公开信息做个简要的分析。
(申请注册时间明显早于“苏超”吉祥物发布时间,所以如果要提起异议的话还需要有进一步的证据,比如证明曾经于注册前以任何方式接触过相关名称或者设计)
基于目前的检索结果,我们暂时可以看到,目前申请注册“苏嘟嘟”、“十三太保苏嘟嘟”商标与“苏超”可谓高度相关,一则名称相同,另外则是江苏“十三太保”随着之前“比赛第一,友谊第十四”等热梗的走红,可以说与“苏超”已经形成了高度关联。从目前注册信息来看,暂未看到申请人与“苏超”运营方之间的任何关联,如果并未授权注册,还请江苏省体育局及赛事运营方予以重点关注,及时采取商标异议等措施或者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重点审查,以充分保护“苏超”的合法权益。(当然,上述信息仅仅为依据公开信息提出的建议,并不作为判定注册人主观意图和事实行为的依据,如有错漏,还请及时予以告知,以便及时更正)。
体育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从来都是紧密不可分的,并且也是一项体育赛事得以持续发展和良性循环的重要保障,与每场比赛有限的门票收入相比,赛事版权的转播授权收入、赛事图片的版权授权收入、赛事商标/品牌/特殊标志的授权收入以及各个赛事参与者基于版权、商标权所获得的收入更为可观。自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以来,除了2026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知识产权和体育:各就位、预备、创新!”(IP and Sports: Ready, Set, Innovate!)外,此前201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为“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Reach for Gold: IP and Sports),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与体育纠葛之深。
但是作为新晋顶流的“苏超”,由于在前期设计时,更多基于文旅公益项目的定位,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布局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当前“江苏省城市足球联赛”全称商标及图形商标注册情况
截止目前,并无“江苏省城市足球联赛”全称的在先商标注册,主办方江苏省足球运动协会现已在41类(教育娱乐)、35类(广告销售)等15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19枚商标,目前商评委还在进行审核中。考虑到“苏超”自身影响力以及该全称含有省级行政区划的情况,全称商标被抢注和他人在后注册的概率较低。
二、当前已注册“苏超”简称系列商标情况
(一)截止至2025年11月7日,当前已有成功注册的【19】个与“苏超”有关的商标,【详情参见:附件一】在先注册商标极有可能成为在后商标注册的阻碍,鉴于当前主办方相关主体并未掌握“苏超”系列商标,该情况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以上注册商标中,“苏超”最早在1999年就已有人申请注册,该商标使用在第37类服务(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上。另外,苏州苏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已注册”的“苏超”系列商标【7】个,且类别都是41类,最早的注册时间为2017年2月7日,是赛事服务这一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的“苏超”系列商标的主要持有人,该主体另有“申请注册中”的“苏超”系列商标【11】个。
(1)已注册
(2)注册中十一件,申请主体为苏州苏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苏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是苏州当地的小微企业,从经营范围来看,主要从事青少年足球培训,并在培训基础上与苏州市足协和相关政府部门组织举办苏州当地青少年足球赛事“苏州青少年足球俱乐部联赛”。从网络检索来看,该赛事最早可追溯至2019年以前,也即,该“苏超”商标自2017年注册以来,已进行了实际使用。[2]
(二)2025年申请“注册中”的“苏超”商标共计113个
其中102个商标处于申请中;10个被驳回【驳回理由:(1)违反禁用或禁注,或者(2)同他人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在先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予以驳回或者部分驳回。】1个已无效【原因:撤回商标申请】。
(三)“苏超”是烈士英雄,在注册时可能遇到阻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这是专门针对烈士姓名保护的法律条款,从国家层面确立了对烈士名誉和荣誉的绝对保护,禁止将其用于商业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烈士姓名承载着特殊的历史意义和社会价值,将其用于商标可能损害公众的爱国情怀和社会公序良俗,通常会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从而禁止注册和使用。】
(四)因苏格兰足球超级联赛(Scots Premier League)的官方简称同样为“苏超”。根据《商标法》规定,若外国机构已在中国形成广泛认知的简称,可能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苏超商标的海外布局问题。赛事热度已扩散至国际媒体,但海外商标布局尚未启动,而本身热点词的恶意抢注的风险较高,需要予以重点关注,尤其是可能进行赛事版权输出的东南亚、中亚和非洲诸国。
三、苏超联赛体系下,13城各自的队徽、吉祥物以及热点球员姓名等,也需要考虑是否应进行商标法框架下的保护。
但一方面,此类商标均含有地级市名称,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可能存在构成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通过图形检索,目前尚未发现各队队徽的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
四、除商标外,苏超的著作权保护也值得关注,特别是队徽、吉祥物以及衍生文创产品的版权注册和保护,以及赛事转播权的相关问题。
相关新闻报道
(1)“保护IP”:让“苏超”实现“长红”[3]
像无锡水蜜桃球员、常州恐龙球员的卡通形象具有独创性,是拥有著作权的,如果未经创作者授权就用于商业范畴是会造成侵权的。
(2)“苏超”爆火出圈引热议 知识产权保护成关键议题[4]
队徽赛徽:新的保护盲区?笔者还注意到,江苏省体育局已发布了江苏省城市足球联赛的赛徽,各参赛城市(“十三太保”)也设计了各自的足球队队徽。这些视觉标识是打造品牌IP不可或缺的核心元素。然而,据知识产权专业人士透露,截至目前,尚未检索到这些赛徽和队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信息。这构成了另一个不容忽视的知识产权保护盲区。
(3)当足球遇上商标法:苏超联赛的IP困局与破局之道
(4)《“苏超”出圈记·符号解码丨“保护IP”:让“泼天流量”变“长红流量”》[5]
赛事相关方应尽快将核心品牌符号如队名、队徽以及具有较高传播度的赛事标语等进行商标全类别注册,一方面实现对关联权利的保护,一方面也为开展商业授权等提供稳定的权利基础。“‘苏超’还应重视著作权保护,对队徽等美术设计、赛事宣传片等进行作品登记,不断完善赛事转播的版权授权机制。”
仓促成文,部分数据并不准确,相关信息仅供参考。作为早期即关注体育赛事版权的从业者之一,仍十分怀念当初体育赛事版权的黄金时代,也十分感念当属一群志同道合的老师和伙伴们的奔走呼吁和共同奋斗,真诚希望能够对“苏超”乃至我们整个体育赛事产业的发展提供助力。并谨以此文,深切怀念曾经为中国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事业做出巨大贡献的已故知识产权泰斗刘春田老师。
注释:
[1]郭晨辉,北京己任(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员,江苏体育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体育法学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研究生(在读)。
陈晓琳,北京己任(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汪敏,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研究生(在读)。
[2]https://mp.weixin.qq.com/s/cxDdKj8FrAg1B721TWXWag
[3]http://js.people.com.cn/n2/2025/0630/c360301-41275469.html
[4]https://www.zqsxw.com/16195.html
[5]“苏超”出圈记·符号解码丨“保护IP”:让“泼天流量”变“长红流量”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郭晨辉 陈晓琳 汪敏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