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增值税法第六条以外的非应税交易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补充】《增值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公式逐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依据全年汇总数据进行清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简称混合用途),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混合用途期间,应当根据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再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三)长期资产在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之间发生用途改变的,按照改变当期的期初净值计算确定允许抵扣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学习笔记

仅是个人理解,由于实务问题多样性,有考虑不对的地方,请指点

1.应税交易定义(推导什么是非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

2.非应税交易进项税抵扣案例

【例1】A公司转让非上市子公司B的股权,不考虑特殊情况:

(1)股权转让时对B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取得专票不能抵扣进项(《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2)A公司当年的年度审计报告,是兼用:全额可以抵扣(《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3)当年购买办公楼原值450万,是兼用:全额可以抵扣(《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4)当年购买办公楼原值650万,是兼用:折旧或者摊销年限,等配套文件(《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例2】A公司销售方与B公司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一般计税),由于纠纷打官司,不考虑特殊情况:

1. A公司的律师费

(1)发生销售行为,律师费可以抵扣

(2)未发生销售行为,A取得违约金,属于非应税交易,律师费不能抵扣

(3)未发生销售行为,A支付违约金,律师费能抵扣(没有取得收入,没有发生应税或非应税交易,个人理解请指点)

2.B公司的律师费

(1)发生销售行为,B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可以抵扣

(2)发生销售行为,B取得违约金,律师费能不能抵扣?(争议来了:这个律师费是算采购行为的,按规定抵扣;还是取得违约金行为的,取得违约金非应税交易,不能抵扣。)

(3)未发生销售行为,B支付违约金,律师费能抵扣(没有取得收入,属于成本支出,没有发生应税或非应税交易,个人理解请指点)

(4)未发生销售行为,B取得违约金,属于非应税交易,律师费能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