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梅姨案的留言里,看到网友普遍有一个误解,以为收买儿童后一起生活的,所谓"养父养母"是不会受到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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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认知是错的。
在2015年之前,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收买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而2015年后,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专门给了个独立的罪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以区别于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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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这样改,是因为之前的刑法规定的,不阻碍解救,就不追究,导致了很多潜在买家想着就算后面被发现了,只要不暴力抗法,把孩子交出来就没事了。
因为没有违法成本等于变相纵容了买方市场。
而现在无论是否阻碍解救,只要实施了“收买”行为,就构成犯罪,由法院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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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阻碍解救”现在仅作为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而不再是免罪的理由。所以现在是买和卖都有罪,只是买来自己收养的,刑期是3年以下,拐卖的刑期是5年起步,最高可判处死刑。
之前的孙卓案,其“养父母”为吴某龙、董某娥。被判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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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失孤》原型,郭刚堂寻子案,刘德华主演爸爸的,其“养父母”呼某军、张某英也构成该罪。两人均被判三,缓三年。
梅姨案里面的多名买家也都有被追究责任。
所以传播出去,买来自己养的,也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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