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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企业在去年12月预收了客户一年的房租费,但是房屋是今年才开始租赁的。请问我这个房租赁的销售额应记在去年12月还是记在出租开始的当月?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第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贵公司在2025年12月收到租赁服务的预收款,因2025年12月31日前的业务应按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所以贵公司该租赁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5年12月,应将收到的预收款计入2025年12月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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