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一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滞后,加之泄密渠道多样、维权取证困难等问题交织,商业秘密保护面临严峻挑战

应对当前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严峻挑战,需坚持法治完善、企业主责、部门协同、技术支撑与社会共治相结合,构建多层次、全流程的保护体系

文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李雄鹰

2025年9月,字节跳动通报2025年二季度共有100名员工因触及公司红线被辞退,其中有10名违规参与外部付费访谈的员工因违反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和信息安全制度,受到公司处罚。

近年来,此类事件在科技领域屡有发生。商业秘密往往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科技企业商业秘密泄露,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损失,也对国家科技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数字时代,一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滞后,加之泄密渠道多样、维权取证困难等问题交织,商业秘密保护面临严峻挑战。业内人士认为,保护商业秘密并非企业“私事”,亟需通过完善制度规则、强化内部管理、推动社会共治等方式,系统构筑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商业秘密安全防线,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与市场创新生态。

  商业秘密保护态势严峻

2024年4月,小红书员工杨某某在职期间未按规定申报利益冲突,多次通过个人微信、飞书文档及共享企业微信账号等渠道,向男友刘某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公司对其作出辞退、永不录用并纳入行业黑名单的处理。2025年1月,腾讯集团发布2024年反舞弊通报称,S3-CSIG人力资源中心方某向外部人员泄露公司内部保密信息,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其行为触碰了“腾讯高压线”,被解聘处理,列入黑名单,永不录用。

梳理公开信息发现,近年来,企业商业秘密泄露事件时有发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4年,全省法院共新收商业秘密民事纠纷655件,年均增长18.41%;新收商业秘密刑事案件50件,年均增长36.78%。

风险不止于内部员工的主动泄密。随着产业链协作深化,一些商业秘密会沿合作网络向外扩散。2024年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广东圣千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保密义务和禁止竞业规定,通过互联网远程爬取合作方OA系统内客户及订单信息等资料,并推销与权利人同类的产品,累计获利超2000万元。

此外,据业内人士介绍,部分自媒体为博取流量,以“知情人透露”“内部消息”等名义,擅自发布企业未公开的技术细节、研发进展或客户数据,而社交平台对此类内容的审核与溯源机制尚不完善,也间接助长了信息泄露乱象。

受访专家认为,当前,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形成内外渗透、多源扩散的复杂态势,泄密风险上升,路径也更加隐蔽多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形势严峻。

  泄密原因多样 取证维权困难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技术快速迭代、业态不断创新、人才高速流动背景下,企业商业泄密事件频发,也有管理机制缺陷、法律保护不足等因素,需构建系统性防护体系。

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滞后于技术发展。数字时代,商业秘密的载体从传统的图纸、文档,更多转向代码、数据和数字化档案。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新建表示:“数字技术资料可以通过邮件、云盘、即时通讯工具、USB设备等渠道瞬时传输和复制,且难以追踪。传统以物理隔离为主的防护手段效果有限。”

资料保存方式数字化了,但一些科技企业的内部管理未能同步。“部分企业对保密制度重视不足,制度本身也存在覆盖不全、更新滞后等问题,一些员工乃至领导层保密意识相对淡薄,容易将保护商业秘密定位为法务或IT部门的事情,而非全员责任。”吕新建告诉记者。

在权限管理方面,企业面临两难困境。一方面,业务迭代迅速,保密制度常无法及时覆盖新业务场景,制度与实际执行脱节。“既要保障业务效率,又要防范信息过度接触带来的泄露风险。”深圳一家高科技企业相关负责人坦言,如何平衡好其中的“度”,在实践中不易把握。另一方面,企业在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双方通常会约定保密条款,但部分企业对合作方的保密资质审核往往流于形式,合作方的泄密行为难以被实时监督,风险传导难以阻断。

人才流动加剧泄密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2024年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数量同比增长三成多。有专家认为,商业秘密案件数量与科技行业人才流动速度呈正相关。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表示,员工离职是引发商业秘密泄露的原因之一,“竞业限制协议有一定约束作用,但不能因员工曾从事某项工作就限制其在整个行业的发展,这既不现实也不合理。”

“企业既要依靠核心人才推动创新,又需防范商业秘密随之流失的风险。”吕新建认为,核心员工离职后,如何清晰界定“个人技能经验的合法运用”与“原企业商业秘密的非法使用”,如何在保障人才合理流动与保护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实践中的突出难题。

维权程序复杂。在商业秘密遭受侵害后,企业寻求司法帮助的过程仍然存在障碍,如举证门槛高、赔偿认定难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业内人士解读称,商业秘密的成立须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大要件,缺一不可。

吕新建表示,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企业承担着繁重的举证责任,须就信息属性、保密措施、侵权行为、信息同一性等环节提供充分证据,任何一环证据不足均可能导致维权失败。如证明某个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需要借助专家鉴定,过程耗资费时;证明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企业具有同一性,需证明其接触过该秘密,取证难度大。

此外,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便难以“收回”,即便企业最终胜诉,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与商业秘密价值也难以准确量化,企业仍可能因信息扩散而遭受市场份额流失、品牌声誉受损等持续性影响,法院判决赔偿额可能无法弥补企业实际损失。

因此,在完善事前防护体系的同时,进一步畅通维权路径、优化举证规则,能有效提升保护商业秘密的效率。

  共建商业秘密保护新生态

应对当前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严峻挑战,需坚持法治完善、企业主责、部门协同、技术支撑与社会共治相结合,构建多层次、全流程的保护体系。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与执行机制。陈兵认为,可进一步细化完善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要件及相关概念,如“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标准、“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具体范围等,这将有助于统一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尺度,减少法律适用中的模糊地带。

深圳一家自动驾驶企业相关负责人提出,应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度,让侵权者付出远超违法收益的成本,形成有效震慑。同时,法院可开辟商业秘密案件“绿色通道”,实现优先立案、快速审理、立即执行;降低诉前“临时禁令”申请门槛,防止商业秘密在诉讼期间持续扩散。

在执法层面,该负责人建议,企业发现商业秘密遭泄密后可以直接投诉,市场监管或公安等部门应快速查清事实并对违法者给予处罚。同时,可以打通“行政查处”和“刑事立案”的通道,行政部门在发现案件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时,可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推动跨部门协同与社会共治。陈兵认为,保护商业秘密需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与行业自律形成合力。“可以规范有序推动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间的协同,推进民行刑一体化衔接,提高执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陈兵说。

相关部门可通过税收优惠、专项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采购国产先进的保密技术产品和服务,支持安全厂商研发契合高科技行业特点的专项防护方案,整体提升产业链保密水平。

一些科技企业提出,可定期公布商业秘密保护的典型案例与指导案例,通过真实案例告诉企业“哪些行为构成泄密”“如何有效举证”,也向潜在侵权者传递“侵权必严惩”的信号。

2025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集中公布8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覆盖机床制造、汽车电子、航空科技等多个关键领域,彰显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决心。

上述深圳自动驾驶企业相关负责人建议,可探索设立“商业秘密维权援助基金”,为维权困难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提供诉讼资金支持或法律援助,减轻其维权负担。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与内生防护能力。企业是保护商业秘密的第一责任人,可在技术、制度与文化层面自觉综合施策。

受访专家建议,技术层面,企业应引入成熟的数据防泄露系统,对数据创建、存储、传输、使用、销毁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监控和防护。制度层面,细化涉密人员管理、访客管理、研发环境隔离、合作伙伴评估等流程,确保制度覆盖业务全场景。企业文化层面,将保密意识深度融入企业价值体系中,通过持续培训与案例警示,使每位员工自觉成为商业秘密的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