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来是一位有百余万积蓄的作家,因败家婆娘王XX瞒着我和三亚路益公司的于XX等“合伙”遭遇杀猪盘式诈骗,承担夫妻债务导致倾家荡产。因此我帮败家婆娘请律师打过官司,对方则请了知名律师陈长奋等辩护。陈大律师确实能言善辩,引诱我方水平不足的辩护律师申请账务司法鉴定,鉴定费竟然高达20万元。这时候我已经一贫如洗,做不起这鉴定,王XX只得撤诉。
我气愤不过,辞职自己跟这事。竟然发现王XX转到路益公司的资金中,于2019年初有三十多万被从柜员机取出去向不明。不用说,这些资金是被于XX侵占了。否则,现在电子支付这么方便,谁会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自找麻烦去取现金呢?于是,我做王XX的诉讼代理人,起诉于XX侵占投资款。
于XX不承认取现金,谎称不知涉案资金下落
一审开庭,于XX不敢出庭,还是委托海口泰和泰律师的陈X奋和其徒弟陈奋全权代理。开庭时,陈大律师一口否于XX从柜员机取走王XX转到路益公司的投资款,说于XX不知道这些资金的下落,并撒谎说涉案取款发生之前的2018年底于XX已经把路益公司银行卡和盾寄给了在广州的王XX。陈大律师的言下之意,这些资金是王XX取走的,现在贼喊捉贼。
陈大律师撒谎说取款发生之前于XX把卡和U盾寄给王XX了
陈大律师傻倒不傻,但真的很坏。上次代理于XX的案件,他们说直到2019年4月,于XX才仅把路益公司的U盾寄给王XX的。不够,那次官司我没有参与,他以为我不知道辩论细节。现在,为了帮于耍赖,竟然故意撒谎说2018年底于XX就把U盾和卡都寄给王XX,以为这样可以死无对证。
证明陈大律师撒谎的2023年诉讼笔录
然而,陈X奋的阴谋诡计没有得逞。我指出涉案期间于XX有持卡到成都取款的交易流水。我国对乘坐飞机、火车都实名登记可查的,由此证明银行卡当时在于XX手上。陈大律师一听到我这样说,马上傻了眼。核实笔录时把于XX不承认取款改成“于XX说记不清楚。”真的好笑之极,这样的事情都会记不清楚,难道于XX和陈大律师都是老年痴呆症患者?庭后,于XX不得不提供书面材料承认从柜员机取现金但谎称用于合伙,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我则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于XX庭后不得不承认取款谎称用于合伙,一二审都当作这份书证不存在
这场官司打得很魔幻,尽管我使用欲擒故纵的计策,成功引蛇出洞让于XX不断改口还不能自圆其说。一审却驳回王XX的诉求,认定事实竟然是“于XX不承认提取现金”,“王XX没有证据证明于XX提取现金,”替庭审已经露馅的于XX圆谎。二审更魔幻,认定于XX提取现金,却说“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对于于XX使用现金而不使用电子支付的理由竟然是“从小商户处购置二手物品,小商户不愿意也无法开票故使用现金支付。”长见识了,原来小商户不愿意也无法开票就要用现金支付的,这样我们去小卖部都不能使用电子支付了。作出如此违背常识结论的法官我真怀疑它不是中国人。于XX一再虚假陈述被戳穿,法院不要求他提供取出现金用于合伙的证据,而是说“王XX未能举证证明于XX所取款项并未用于合伙事务,而是被于瑞明个人非法占有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然,判决书上只字不提于XX多次虚假陈述戳穿,就当这事情不存在。
判决书的事且不再提,陈长奋在庭上对关键事实进行虚假陈述,那是板上钉钉,千真万确的了。我根据《律师法》,对他进行投诉。投诉的经过也一波三折,我长话短说,海南律师协会明确表示不立案。现在,我还在海口司法局投诉中。
陈大律师在律师函中继续撒谎
我投诉陈大律师的同时,也在头条写相关的小作文。很快,就被陈大律师知道。这可捅了马蜂窝,一连发三份编号都是“琼泰律民字(2025)第868号”过来。为了让头条处罚我,陈大律师还是使他的看家本领撒谎。明明该案二审在2025年已经结束,2026年2月份他发的律师函还说“案件尚在审理中,不当言论干扰司法程序。”我撰文指出他一再撒谎之后,他在第三封编号还是“琼泰律民字(2025)第868号”的律师函才不敢继续撒这谎。
陈大律师参加法学院活动
今天看到一则新闻,“明律楼前春意浓,凝心聚力启新程——法学院举办2026新年趣味游园活动,”陈大律师在一个劲地给我发律师函期间,还参加了海南某大学的新闻趣味游园活动,并为获得“XXX教学奖励基金”的团队和个人颁奖。
这让我想起鲁迅先生的一首诗:能言鹦鹉毒于蛇,滴水微功漫自夸,好向侯门卖廉耻,五千一掷未为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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