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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吴大爷之子吴某与袁某曾为同居关系,二人于2008年生育非婚生子小吴。后吴某、袁某对小吴未尽抚养照料之责,自2019年起更是失联,完全脱离对小吴的监护抚养。吴大爷出于亲情,独自承担起照料小吴的全部责任。现吴大爷年逾七旬,体弱多病且无稳定收入,独自抚养小吴已力不从心。2025年,吴大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袁某支付2019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900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吴某、袁某送达开庭传票,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程序。

审理裁判

经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袁某作为小吴的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二人自2019年起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已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案涉期间,小吴实际由祖父吴大爷抚养照料,吴大爷并非小吴的法定抚养义务人,其基于亲属关系照料小吴的行为,客观上为吴某、袁某垫付了抚养费用,代二被告履行了抚养义务,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由祖父母代为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的,祖父母有权就垫付的合理抚养费用向父母追偿。结合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案件实际情况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吴某、袁某共同向吴大爷支付2019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88000元(按每月1200元标准计算)。

执行情况

该判决生效后,因二被告迟迟未履行判决书的义务,吴大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局法官即刻开启“加速模式”,迅速通过集中查控,成功发现被执行人袁某名下账户中有足额可供执行的存款,执行局法官立即对该账户进行冻结、扣划,并将88000元及时交付到吴大爷手中。这笔款项的及时到位,给吴大爷和小吴的生活带来希望和温暖。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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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瑶瑶

新袁人民法庭副庭长

审判员、一级法官

本案系祖父母代为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后,向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追偿抚养费的典型案例,明确了隔代抚养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对规制“生而不养”的失责行为、维护家庭秩序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引作用。

其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系法定义务,具有不可违抗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与父母是否缔结婚姻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状态无关,亦不得因经济状况、生活压力等事由予以免除。本案判决严格界定父母的监护抚养责任,从司法层面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防止因父母失责导致未成年人陷入生活困境。

其二,祖父母非法定抚养义务主体,代为抚养后享有费用追偿权。依据法律规定,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属于补充性义务,仅在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的情形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本案中,吴大爷基于亲情主动照料小吴,属于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其为抚养孙子女支出的合理费用,有权向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生父母追偿。该裁判既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亦契合尊老爱幼的公序良俗,是司法对家庭亲情伦理与现实生活的正向回应。

其三,缺席判决不免除法定义务,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贯穿始终。针对吴某、袁某逃避抚养义务、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法院依法适用缺席判决程序,否定当事人消极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司法刚性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筑牢权益保障防线。

法官在此提醒,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首要场所,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司法机关将持续以司法裁判树立行为导向,严厉惩戒“生而不养”的父母失责行为,全力维护“幼有所育、老有所安”的和谐家庭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王 洋

审核 | 高艳、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