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深圳某跨境电商企业与美国专利权利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落下帷幕。北京国樽律所涉外团队凭借对美国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通过非诉的方式成功为客户解除法院禁令,双方成功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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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本案系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审理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案号:1:25-cv-01145),原告系美国专利权利人,指控包括委托人深圳某企业在内的多家中国卖家在亚马逊平台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并申请紧急救济。2025年4月22日,原告向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步申请临时限制令(TRO)。法院于2025年6月10日批准原告的初步禁令(PI),并冻结被告相关账户资金。

2025年6月27日,国樽律所接受深圳某企业委托,通过多轮与原告沟通,提交和解方案并表达和解意愿。

2025年7月23日,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2025年8月5日,深圳某企业账户成功解冻。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为:

1、委托人目前尚未应诉,如不及时提交答辩或动议,可能面临缺席判决风险。需尽快确认送达情况,准备应诉材料或启动和解谈判。

2、委托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一、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核心法律依据

1、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65 条(FRCP Rule 65)

该条款是临时限制令(TRO)申请与执行的程序核心。其中第 (b) 款明确法院可在不通知被告的紧急情况下签发 TRO,前提是原告提交宣誓书证明存在即时且不可弥补的损害,且已尽合理努力尝试通知被告。第 (d)(2) 款则规定了禁令的解除机制,当导致禁令发布的情形消失(如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修改、解除禁令,这是账户解冻的关键程序依据。

2、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 条(FRCP Rule 4)

规范民事诉讼送达程序,对中国跨境电商这类境外被告,允许通过海牙送达公约途径、被告所在国法律许可的方式,或向被告授权代理人直接交付传票与起诉状等方式完成送达。2026 年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普遍认可 FedEx、UPS 等国际快递向中国企业注册地址送达的效力,这是要求委托人确认送达情况的直接法律依据。

3、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12 条(FRCP Rule 12)

明确被告的应诉时效:送达完成后21 天内(放弃送达则为 60 天)需提交答辩状或管辖权异议等动议。提醒委托人 “不及时提交答辩或动议可能面临缺席判决风险”,正是基于此条款对时效的严格规定,逾期未回应将触发缺席判决程序。

4、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55 条(FRCP Rule 55)

详细规定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与流程:被告未按规定应诉时,原告可申请书记员登记缺席,进而请求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该条款同时明确,缺席判决可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专利侵权赔偿金、律师费等,这是促使委托人紧急应对的核心法律风险点。

5、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60 条(FRCP Rule 60)

为被告提供撤销缺席判决的救济途径,允许在合理时间内(因管辖权瑕疵等导致判决无效的情形不受严格时间限制)提出撤销动议,主张送达程序瑕疵、存在可原谅的疏忽等理由,请求法院撤销不当缺席判决。

6、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1 条(FRCP Rule 41)

规范诉讼撤销程序,允许原告在终局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和解达成后,可依据此条款推动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法院批准后 TRO 自动失效,为账户解冻提供程序闭环支持。

二、美国专利法实体权利与救济法律依据

1、美国专利法第 281 条(35 U.S.C. § 281)

明确专利持有人对侵权行为享有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是整个侵权诉讼的权利根基,原告需以此作为起诉权源,主张被告销售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并寻求 TRO 等救济措施。

2、美国专利法第 283 条(35 U.S.C. § 283)

授权法院在认定专利侵权成立时发布禁令,防止持续侵权造成进一步损害,是原告申请 TRO 的实体法基础,需与 FRCP Rule 65 配合适用。

3、美国专利法第 284 条(35 U.S.C. § 284)

规定专利侵权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和解谈判中双方通常参考此条款确定赔偿金额,综合考虑侵权产品销售额、专利许可费率、原告实际损失等因素,为律所评估合理和解金额提供实体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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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跃平律师

国樽律师事务所-全球管委会主席

福布斯出海全球化领军人物TOP30

职业领域:跨国企业并购、涉外法律服务、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影视娱乐、文化艺术等

国樽律师事务所是深耕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律所,以 “立足中国,服务全球” 为宗旨,构建起覆盖 106 个国家及地区的全球服务网络,联动 104 家海外联盟律所,汇聚 2000 余名具备海外教育背景与实战经验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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