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故事FM

讲述者|新‍主播|@故事FM 爱哲

(本文接今天的头条内容)

上集说到 9 月初,在伦敦生活多年的新路突然收到一封法院来信,说他被选中成为陪审员。

看过 12 怒汉、二号陪审员这些电影或者美剧英剧的朋友,应该对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制度并不陌生。新路也一样,也很期待这次参与的机会。

结果,第一次做陪审员,新路就遇到了大案。

这是一起凶杀案,而且死者还是中国人。

被告对事发当天的描述

按照男方的说法,他去女方家就是为了缓和一下他们的关系。

到了女方家他去了洗手间,相当于他只可能进去了一分钟。出来他就看到女的正对着他,大概相距两米左右,手持刀握在腰间的一个状态,刀尖冲着男方一言不发。

男方说他慌了,他说:「你他妈的在干什么?」他就用左手抓住了女方持刀的右手,女方就用她没有持刀的左手,也抓住了自己的右手,相当于女方这个时候是双手持刀。男方用左手抓住了女方其中一只手的手腕,然后又用右手抓住了女方的手腕。

这时候四只手都想控制这把刀,就开始有一些挣扎。当时他们就顺时针转了一个角度,女方背对着她的卧室门,男方面向着女方卧室的门,男的一推,两个人就进到女方的卧室里了。

女方在靠卧室里面的位置,她背对着窗户,男的正对着女方。这时候他们双方的重点都在这把刀上面,所以刀就在左右晃动。

不知道具体是哪个时间点,这个刀就从女方的右侧太阳穴划到了她的额头和鼻梁,导致了第一处刀伤。

注意,这里有一点,男方的供词并没有说这一刀是扎进去的,他只说是这个刀的左右晃动导致了第一处刀伤,之后他们仍然为了夺刀在挣扎,随后男方就把刀从女方手中抖下来,这个刀就掉到了地上。

男方就说他们两个都想去夺那把刀,结果男方抓到了刀柄,女方抓住了刀身。因为男方抓住了刀柄,他声称他抓刀柄是一个反手的姿势,用右手把刀从地上捡起来。

根据他的说法,他就下意识的把刀用力一甩,导致了女方脸颊第二处比较深的贯穿伤。女方仍然在和他纠缠,这时候这把刀还在她脸上。之后女方双手抓住了男方的衣领,不让他走,男方说他为了支开女方,就用他的右手前肘去压了女方的肩膀或者胸部。

注意,他并没有说是脖子。

这时候女方就倒地了,也就是男方是把女方压在地上的。按照他的说法,男方只是为了挣脱女方抓住他的双手。在此期间男方的脖子被女方抓了几道抓痕,这点在我们之前的证据里面也有提。

他声称这个压迫的行为只有 15 到 20 秒,之后他就发现女方停止挣扎了,他也停止了压迫行为。他在庭上的发言说,他非常确认女方已经死了。这个细节也很重要,因为如果他不知道女方当时已经死亡的话,那么他之后做出的一些行径可能会对他不利。

但是有一点是比较蹊跷的,因为警方有证据显示,他事后打车回家了,这个时间戳是有的,所以我们知道他在女方家停留了不到一个小时,大概 50 分钟。根据男方的说法,整个争斗的过程很短,可能也就不到 5 分钟,那么他有超过半个小时的时间在女方的家里,不知道在做什么。

男方说他发现女方不动之后他就慌了,他声称整个过程自己都很慌乱,他就在女方家里走来走去,踱来踱去,大脑一片空白。

也不知道过了多久,他去厨房把脸和手上的血迹都洗了一遍。然后他声称是把刀扔到了客厅的一个垃圾桶里,然后又去了厨房,把自己带的食物和女方的手机扔到了厨房的一个垃圾篓里。最后他又把客厅带刀的垃圾篓和厨房里装着手机和食物的垃圾篓里面的垃圾袋打包成一个,然后就打了一个电话,叫了一辆车要走。

因为他进女方家的时候,他换了棉拖鞋,这个棉拖鞋也带着血印,所以他换鞋的时候,看到这个带血的拖鞋,就把拖鞋也扔到了垃圾袋里面。所以这个垃圾袋里面现在一共有四样东西:刀,他带的食物,女方的手机和带血的拖鞋。

然后他换好鞋子,背好背包,拎着垃圾袋走出了女方的公寓。公寓大门外有公共的垃圾桶,他就把垃圾袋扔到了垃圾桶里。他等了大概几分钟,打的车来了之后他就坐着车回家了。

男方回到家大概是 8 点多,他回家后干了些什么呢?这就很有意思了。男方第一通电话打给了他爸爸。因为他父母都在美国,他爸爸给他联系了辩护律师,然后过了二三十分钟,辩护律师给被告打了电话,通话时间比较久,可能有 40 分钟。

律师给他打完电话之后,还有一些零碎的通话,可能是他和他妈妈的通话,他和家里人就说了这个情况。我们之前提到,急救电话是晚上 11 点多打来的,这是他回家三个多小时以后了。控方律师也有质问过,为什么要等这么久才打急救电话,被告一开始的说法是「我也不知道」。

我们能够感觉到他不想细说,包括控告律师问他是什么时候删掉手机里和被害人的聊天记录的,他的回答就是「我不记得了,我甚至不记得我删过它。」

一些疑点

他做的是无罪辩护,所以他的出发点就说自己是自卫,而控方寻求的罪名是谋杀。可能是和英国的法律有关,当一个人被指控谋杀罪名的时候,如果谋杀罪名不成立的话,我们陪审团同时要考虑误杀罪名成不成立,所以我们这个案件的陪审团要判断的并不单是谋杀罪名是否成立。

最后法官给了我们一些指导:你们陪审团认为被告有杀人或者是造成极大伤害的动机,你就判他为谋杀。如果没有动机,你就判他是误杀。如果两个都没有,你就判他无罪。

根据我的庭上经历,这确实不是很容易能够分辨出来的。大家看影视剧或者看书的时候,会觉得这个一看就是谋杀,这个一看就是什么行为。但实际上在出庭的时候,我们的证据只有庭上展现给我们的一切。

警方逮捕他的时候,给他做了体检,证明他确实是没有任何病的。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判定谋杀或者误杀罪名的证据必须是由检控方提供的,至于被告方,他不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谋杀或者没有误杀。

我们刚才提到,虽然有很多间接证据,但是其实没有任何一个直接证据能够确确实实地证明男方是有意图的,他想置人于死地,所以只能通过前前后后各种不同方面的证据综合考虑。每个证据单拿出来看,你都可以说,确实可能有 1% 的机会是自卫或者是误杀,但是你要把这一连串的证据行为联系起来看,包括男方事发以后做了什么和没有做什么,都需要综合考虑。

逮捕被告之后的那两三次提审,对警方所有的问题他都是一律回答「无可奉告」。之后因为他要做无罪辩护,所以他的律师就出了一份辩护报告,上面陈述了一些被告方认为的事实,报告的内容非常简短和泛泛。

比如被告承认那两处刀伤是他导致的,他承认当天晚上去了被害者家,他承认他是打车从女方家里回到自己家的。他的第一份报告从头到尾没有提及勒伤。

他的第二份辩护报告就追加了一些细节,当然第二份已经是好几个月以后了。第二份报告提到了他在被害者的胸部或者肩膀处施压了 15 到 20 秒。

为什么这个点重要呢?因为在这几个月间,警方的验尸报告也在更新,也有新的证据被发现。所有的证据,控辩双方都要达成统一,这个可以作为证据,那个不能作为证据。所以我们在庭上看到的所有证据,都是他们双方同意能够作为证据的证据。因此男方出第二份报告的时候,他已经知道警方或者验尸官查出了什么,这个细节他都知道了,所以他的第二份报告提到了这个。

至于为什么第一份报告没有提到,控方律师也问了这个问题。因为被告声称自己是自卫,控方就质疑说:「你既然说是被害人先要杀你,那你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就和警方说这个事情?三次提审你都说无可奉告,如果你真的是无辜的,或者说你是受害方,你为什么不一开始就把这个事说给警方听,这样对你有利。」

被告的说法是:我对这个国家的司法过程不太熟悉,我的律师让我不这么说,那我就不这么说。至于是真是假,我们就不知道了。包括为什么被告一开始并没有提到勒人的行为,他也说:「辩护律师并没有要我说,所以我就没有说。」

被告在庭上,我们能看到他的所有表情和动作。他没有任何悲伤或者其他特别的情感,没有激动或恐惧的情绪。他上庭就是在讲故事,他的辩护律师询问他当时发生什么事的时候,他基本上都能够对答如流。我觉得可能是因为他事先已经和律师已经对好话了,回答起来就比较流畅。

控方律师在质问他的时候,他就会支支吾吾,比如说夺刀的细节,他到底是用哪个手去做了什么事情,他都会声称:「什么都不记得了,当时一切都发生的很快,我很慌乱,很多细节都不记得了。」

我们之前提到他去女方家,他做的第一件事是放下自己的背包,按照他的说法,这个背包是他最后临走的时候再背回身上的。但是警方在他家里搜到这个背包的时候,这个双肩包的两个背带上有溅血的血迹。不是手上有血摸到肩带的那种抹上去的血迹,那个背带上的血迹是喷射状的,也就是溅上去的。

为什么说「喷射」这个词很重要?因为控方提出了一个假设:有没有一种可能,男方先是像他本人所说的划了女方面部两刀,而女方倒下后男方用手肘去压住她的脖子,压了不是很长时间,大概 15 到 20 秒,女方就晕过去了。男方可能知道或者不知道女方已经死亡,他就想走。他背上背包的时候,可能已经过了一分钟,或者是比较短的一段时间。女方还没有死,就醒过来了,她口腔里还流着血,就会有一个自然的反应——咳嗽。一咳嗽男方就发现女方还活着,他就再次压迫女方的脖子。

因为这时候女方已经清醒过来了,所以在男方第二次施暴的过程中,女方嘴里的血咳到了男方背包的肩带上,所以血迹才会呈现出飞溅的状态。

但这仍然是控方的假设,没有办法证明。

新的证据

整个过程差不多就是这样。刚才我们挖了几个坑,还没有填。

女方圣诞节去了法国,这件事为什么有意义呢?后来被告的辩方律师得到了一份证据,是一个法国男生的证词。根据这份证词,法国男生说他和被害人是男女朋友。他们是在女方没出国,还在中国的时候,通过一个学英语的对话平台认识的。

法国男生说他和女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但是他们其实是网恋状态,因为他们一直没有见面。他知道女方要来英国留学,他还在网上帮她找房子,但是他们一直都没有见面。直到 2024 年 1 月,女方和被告说她要去法国玩的这个周末,其实她是去法国见这个男生。

虽然这个法国男生的证词说他们是男女朋友,但是从一系列的对话和行为来看,不能确定他们是不是男女朋友,因为女方去法国时并没有住在法国男生的家里,她是住在附近的一个酒店。感觉他们并没有想象中那么亲密,但是辩护律师找到了这个证据,很明显他是想从侧面说明女方也不是一个很单纯的角色。

辩护律师还拿出其中一条短信来做文章,就是女方回到伦敦机场的时候,给这个法国男生发了一条短消息,大致意思就是「I miss you already」,就是「我们刚分开,但我已经想你了」。

在她发了这条短信后不久,她就给被告发了一条类似的短信,说我好想你,我们好久没有见了。我觉得辩护律师的意思就是,其实女方也有点脚踏两条船,或者说不是很专一,想用这个证据来证明她人品不好。

不过有意思的是,控方律师同样找到了类似的证据。我们刚才提到被告男方到后面其实对女方就比较冷漠了。大概 12 月中旬,男方在自己家里举行了一个圣诞派对,请了很多他的同学,男方是一个很会社交的人。而女方没有去这个派对,至于为什么没有去,是男方没有邀请还是其他原因,我们就不知道了。

但是不得不说,女孩真的有第六感,女方在这场派对后的第二天就给男方发消息:「你是不是和别的人好上了?你是不是和别的人发生关系了?」

我们看到这个短信的时候,我们也觉得很奇怪,为什么女方会突然问这么一句?男方回复说:「没有,我们就是一帮人在家里喝酒、派对。」 他可能和别的女生有一些暧昧的对话,有调情之类的,他还接着说了一句:「原本是可以发生一些什么的,但是我选择没有发生。」

后面我们知道这是一个谎言。当天的这个派对上,被告男方和他的一个女同学发生了一夜情,这件事是男方上庭作供的时候承认的。发生一夜情的同班女生也提供了一份针对男方人品的陈述,她说这个男生很活泼,是很不错的一个男生,对学业也很专注。当天我们是发生了关系,是我们双方都同意的。我有意想和他进一步发展男女关系,但是男方拒绝了,说他应该以学业为重。

这从侧面能够说明他对被害女方的感情其实也不是一个他认为很重要,或者说是一段他需要经营的正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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