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南岳阳发生一起引发全网热议的案件:男子付某盗窃徐某摩托车,逃窜时被车主驾车追赶并逼停,意外受伤。付某非但没有愧疚,出狱后竟以“交通事故受伤”为由,将车主徐某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金额高达34万元。一审法院按交通事故纠纷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1万余元、车主个人赔偿1255元,合计近11万元。这一判决让守法者心寒,也让公众对“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产生疑问。
案发于2017年4月30日凌晨,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立即报警,随后驾车沿小路追寻,很快发现付某骑着自己的摩托车逃窜。徐某多次喊话要求停车,付某拒不配合,徐某为追回财产加速追赶,两车发生碰撞,付某受伤入院,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经调查,付某此前还多次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同年10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满释放后,付某以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为由,向岳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要求徐某与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万元。一审法院未将案件定性为盗窃引发的正当防卫纠纷,而是按普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认定付某因盗窃存在重大过错,自行承担90%责任,徐某因未保持安全车距存在过失,承担10%责任,最终作出前述赔偿判决。
判决一出,舆论哗然。网友纷纷表示:“偷东西受伤,还要受害者赔偿,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守法者为何要为小偷的违法行为买单”。徐某与保险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彻底扭转定性,明确指出:本案并非交通事故,而是付某实施盗窃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徐某为追回合法财产、制止犯罪实施的正当防卫。徐某的追赶、逼停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采取的合理措施,未超过必要限度,主观上无侵权过错,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付某作为盗窃罪犯,其损害后果由自身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也无法律依据。
最终,岳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付某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付某承担。
这起案件从一审的“和稀泥”式判决,到二审坚守法治底线,清晰传递出司法态度:正当防卫受法律保护,守法公民无需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二审判决不仅还车主徐某公道,更破除了“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误区,捍卫了社会公平正义,也让公众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敢于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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