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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会东县“某超市”前倒车时碰撞胡某停放在该处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张某驾车驶离现场。民警勘查现场后,在“某宾馆”查获张某,并将张某带至会东县某中心卫生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12.0mg/100mL。经会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胡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同时张某积极赔偿受害车主胡某的车辆维修费用1680元,并真诚赔礼道歉,态度诚恳,取得了对方的书面谅解。

裁判结果

会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车主,有认罪认罚具体表现,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会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张某心存侥幸心理,结果使自己身陷囫囵,即便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依然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该案再次警示广大驾驶员:切勿认为“仅撞了车辆,未撞到行人”便无需担责,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无论是碰撞行人还是静置车辆,均已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必须承担刑事责任。醉酒驾驶是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酒杯和方向盘不可兼得,切勿心存侥幸,平安抵达才是归途。

来源:会东县人民法院

编辑:李瑞

责编:邹湘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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