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一男子张某某,为获取4000元非法利益,在他人指使下作为担保人,参与以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90万元。贷款到期后未能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近日,通许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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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骗取贷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违法所得4000元被依法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沈××(已判决)的安排指使下,由王××(已判决)作为贷款人,张某某作为担保人,虚构贷款用途及个人资产状况,在尉氏农村商业银行骗取贷款490万元。张某某因此获利4000元。该笔贷款由于××(另案处理)实际使用,贷款本金于2021年7月12日到期后至今未还。
案发后,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投案,但后因变更联系方式于2024年11月被上网追逃,2025年1月15日被南京铁路公安处盐城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到案后,张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个人资产状况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张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通许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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