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李涛 通讯员 戴美丽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同楼层居住的部分业主怀有“先占先得”的想法,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个人家具等物品,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同楼层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其他业主能否依法维权?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明确未经同楼层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个人家具或其他物品,对相邻方的权益造成妨碍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钟某与张某系岳塘区同一小区、同楼层相邻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人。钟某多年前装修入住时,在位于张某家进门左手边的通风走廊(前室)安装了整面木柜及不锈钢门并上锁,还在公共走道上放置了一个小型木柜。
2022年,张某与钟某协商要求拆除未果。2025年2月,张某向物业投诉,物业上门劝说钟某无果后张贴了整改通知,但钟某仍未拆除。此后,张某通过电话举报,执法大队上门劝说,钟某仍拒不整改。无奈之下,张某诉至岳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与张某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邻里关系。通风走廊属于公共区域,由同楼层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同楼层业主可共同协商,在不影响通风、采光及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利用。
“本案中,钟某未经同楼层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在公共通风走廊安装整面木柜和不锈钢门,其行为客观上已对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益造成妨碍;在公共走道放置小型木柜的行为,也对相邻方的通行造成了妨碍。”承办法官介绍。
据此,岳塘区法院依法判决钟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其非法占用公共通风走廊的整面木柜及不锈钢门,并将放置的小型木柜搬走。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邻里之间应妥善处理关系,日常中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于共有空间的使用,需以不侵犯公共利益和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若公共空间或共有利益无法完全分割,那么相互提供便利,是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
法官提醒,在处理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关系时,应充分考虑相邻方的利益,避免对他人的生产生活造成妨碍。若因装修、改造等行为引发邻里纠纷,应积极沟通协商,或通过物业、社区、司法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漠视他人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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